杭州的王女士,给孩子请了一个住家育儿嫂,报酬支付约定的是日薪制。国庆放假,她和老公带孩子回老家3天,阿姨就一个人留在王女士杭州家里休息。返回杭州时,阿姨提出,这3天是带薪假,也要算3天工资。“一共1000左右,阿姨说,我们公司都统一的,都是这么收费的,不相信的话,你可以去打听。”王女士虽然有点不甘心,但还是支付了这个钱。
一年中主要的法定节假日
那么,这笔钱到底该不该给呢?先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国的劳动者一般受两种法律关系约束,一种是劳动关系,一种是劳务合同。劳动关系,雇主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员工,并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可以管理劳动者。简单地说,劳动关系一般就是指上班、打工。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关系中,劳务的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虽然劳务的需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理行为,由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而不是工资。简单地说,通常劳务关系涉及的职业主要是保姆、装修工人等。
对劳动关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来规范和管理。对劳务关系,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协议,来行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务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由民法典来调整。
法定假期,带薪假期,是一个基于劳动关系的概念,相关规定可以参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显然带薪休假针对的是职工,针对的是劳动合同。这也符合一般常识,你请个清洁空调的,或者清洗油烟机的,结果工作干完,对方告诉你,因为是在星期天,所以价格翻一倍,你肯定会觉得自己被敲诈了。
一般来说,保姆法定假期有无加班费,有无带薪休假,都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当然,这些劳务合同一般都是口头上的,那么,既然雇主之前不知道,就可以认为之前没有约定,自然就不应该突然增加这一项目。保姆口中的家政公司规定,是没有效力的。当然,也有这样一种情况,保姆与家政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是这种情况,应该是由家政公司负责,而与雇主无关。雇主是找家政公司签订的合同,支付给家政公司劳务费,然后,由家政公司派出自己的员工完成合同内容。不管真实生活的雇主是否直接向保姆支付了报酬,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家庭雇主与保姆之间不存在支付报酬的关系。保姆要维权,只能够找家政公司。
所以,对于保姆是否应该有带薪休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需要双方事先讲好即可。
回到此次事件,当初王女士和家政公司签订的合同上是约定过,阿姨一年有11天法定休假日,上班的话要给两倍工资,但是并没有明确没上班也要工资照发。合同在这里确有不明确的地方。但是,可以从两个角度来推测最接近的意思。第一,既然特别约定了法定假日这个概念,那么,就可以认为是“不上班有工资”。第二,正因为法定假日是不上班也带薪,所以,上班就需要翻倍。
劳动的概念,不仅仅是付出体力,也包括占用时间。保姆虽然在雇主家没做事,但也做不了自己的事。所以,综上所述,王女士这个钱,给得不冤。刘远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