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认定方法,监护人必须经过法院认定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7 21:09:17

案例介绍:遗产继承案件,姐妹三人,老三从小智障,2017年,向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残疾人证,证件载明智力残障,重度二级,同年,村委会办理低保。

2018年、2019年父母相继过世,未留下遗嘱,名下有一套商品房,现在姐妹三人想继承这套房屋,老大以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其系老三人监护人,提起遗产继承分割之诉。

由于此前遇到过同样的案例,因此一并进行解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首先,确定监护人的前提。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通过合同或者协议进行约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定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经过宣告成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才能确定监护人,因此,确定监护人的前提是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如,未成年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等,简而言之,就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监护人确定方法

其次,由谁确定监护人。一类是法定代理人,不需要宣告,比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自然人的当然监护人,另一类需要宣告,比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过世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需要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这些情况下监护人需要指定,包括法院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由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确定。

再次,监护人的职责,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职责包括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例中,村委会的指定老大是老三的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老二对此予以认可老三从小智障,那么老大是否是老三的法定代理人,虽然我们都知道,农村中这样的事比较常见,如果一味由法院宣告,增加诉累,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因此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的监护人,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笔者不很认同,理由是,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权利,无论是民法总则,还是民法典都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过法院的法定程序认定,必须要有申请人依据一定的事实证据申请,没有利害关系人和组织申请。

笔者认为,轻易剥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于法无据,而且还会被不法之人利用,就如此前的案例,徐某年轻时因感情刺激,导致精神分裂,但徐某有最基本的辨别能力,认识字,能去饭店点菜,没有暴力行为,还把子女抚养成人,但在徐某配偶去世前,做遗产公证,以徐某监护人的身份将他们夫妻名下的财产做了遗嘱公证,这明显不妥,监护人的身份未经有权机关确认,而且是对徐某的财产进行的处分,这是赤裸裸的对被监护人财产的侵犯。再联想到,某些偏激的上访户,为杜绝其上访,将其送达精神病院,之后不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仅由村委会出具的监护证明,就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在监护人身份指定前,由法院先行认定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必不可少的程序,这项规定必须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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