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碰到不少案件,二审判决都已经下来仍然不服,甚至连再审都审过了仍然不服,找到律师咨询应该怎么办。二审不服我们知道还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者法院决定再审等。那么如果经历了再审仍然不服呢?是否能够再次申请再审呢?申请再审以几次为限呢?下面我们就关于再审程序问题做一下梳理,帮助大家加深一下认识,也可以在诉讼中给我们更好的指导。
囿于篇幅,本文我们将着重讲述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再审程序问题(关于法院决定再审,以及检察院提起抗诉和检察建议启动的再审程序问题,如有需要我们在下期再专门讲述)。
一、再审事由
作为再审程序启动的前提,再审事由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所谓再审事由是指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所需要满足的一定的法定事由,满足了这样的法定事由,法院才能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否则法院将直接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我们知道再审程序是一种纠错程序,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所设置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那么毫无疑问,当事人要能够提供案件审理错误的证据。案件审理错误无非是事实的认定错误(也即证据方面的瑕疵或错误等问题)、法律的适用错误或者程序的适用错误三个方面。因此,我国民诉法也是从这几个方面进行了更为具体的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民诉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我们可以发现,上述再审事由中第一项到第五项属于证据问题,第六项属于法律适用错误问题,第七项到第十三项属于程序违法问题。归纳为三点即证据、法律以及程序出了问题。再审申请一般应当符合上述具体事由,否则法院将驳回再审申请。
二、申请再审的程序
这个问题应当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很多当事人对于再审申请问题,尤其是再审申请被驳回时不知该如何救济,不知该找哪个部门。下面我们就着重梳理一下再审应当向谁申请的问题(关于再审的管辖法院、再审的适用程序等其他问题,如有需要我们下期再讲)。
首先,原则上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所以,再审申请原则上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语申请。(例如生效判决由中院作出,那么再审申请便应当向高院提出)。
其次,如果经历了再审,或者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当事人是否还能再次提出再审申请呢?需要注意,原则上是不可以的,原则上当事人申请再审以一次为限!但是,也并非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到此终结,从法律程序上当事人还有最后一条也是唯一一条救济途径,就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检察院提起检查建议或者抗诉而经历过再审的除外)!所以当事人一定要在这最后一道救济途径走完之前将案件所涉纠纷解决,否则法律从程序上当事人不再有任何救济途径。实践中碰到再审审完以后跟律师说判决所采证据有种种问题,让律师帮忙想办法,这时律师也只能望洋兴叹,只能看着他踏上一遍遍艰难的上访之路。所以,再次强调,当事人申请再审以一次为限!当事人一定要对自己的案件上心!
好了,今天的问题梳理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