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问答之13. 对再审判决/裁定不服能否向法院再次提出再审申请?
答:一般不能!对再审判决/裁定不服,一般不能向法院再次提出再审申请,只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但如果再审判决/裁定是基于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作出的,则当事人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比如,广东高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理对再审案件作出再审判决,当事人对该再审判决不服,则其不能再向最高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其只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修正)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注:法条已修改,现为216条)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