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漳州市住建局获悉,日前漳州市出台《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程序、明确征收主体、完善补偿机制,鼓励采用安商房一体化模式进行安置,优化盘活存量安置房源、缩短过渡期限。《办法》出台即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据悉,此次新政是在2015年6月施行的《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基础上,结合漳州实际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办法》明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是改变房屋用途、增加附属设施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征收范围内50年以上的建筑,各地应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普查认定及文化资源评估论证。
根据《办法》,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安置房鼓励采用全装修住宅,未进行初装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给予被征收人适当装修补偿,补偿标准由各地负责制定。同时各地应认真实践运用和谐征收工作法,积极创建省和谐征收示范项目。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要求各地针对老年人、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烈属等特殊群体人员制定补助保障措施。被征收人为低保对象及特困人员家庭的,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补助费可以按标准适当上浮。
此外,《办法》加强漳州市房屋征收电子信息化管理,明确要求各地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通过“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征收项目基本信息,加强动态管理。(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郑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