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是否存在精神损害?
原告方:
1、小朋友受到了惊吓,事发几天有时候会做梦惊醒,看到小狗会下意识躲开。
2、事发当天原告叫来的朋友与小朋友家人的口角冲突,对小朋友心理造成了损害。
被告方:
1、小朋友已经好了,情绪稳定生活正常。
2、事发当时是爸爸妈妈等案外人“吓死了”,小朋友很正常。
3、小朋友躲开小狗是爸妈引导教育导致的。
第四、律师费诉求是否合理?
被告:争议标的才几十元,请律师要花费1万元?!这明明就是小题大作、借题发挥。
原告:我是为了教育小孩做人的道理,让他知道犯错要承担责任。所以我才坚持要起诉。
法院这样判
近日,上海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1、法院认定小狗没有咬到小孩,但被告需支付医药费和交通费共计97.83元。
2、判定被告需要向原告作出书面道歉。
法官认为:“小朋友的父母希望让小朋友知道对错,知道做错事情就要承担责任,我们认同这样一个观点。原告作为一个5岁幼童,他的世界观、价值观、秩序感、安全感都在形成过程中,经历了这样一件事情,我们认为他有权利要求被告做出正式的诚恳道歉。”
3、判定精神损害存在,但并未构成“严重”的情况。因此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4、判定被告需支付律师费5000元。
法官表示:“尽管本案争议看起来是个小事件,实际造成的损失金额也不大,但从事后双方未能相互谅解,即使在派出所调解之下也未能和解来看,双方的争议还是很大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告委托律师、通过诉讼来寻求解决之道就是合理选择,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非没有任何原因的无事生非,而是有着合理的诉的利益。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的大小等因素合理酌定为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