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话题导入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对于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政府会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补偿内容作出决定并要求被征收人限期搬迁的决定,该决定即征收补偿决定。在本人(王金龙律师团队董世勋律师)代理的兰州市某街区数十名业主与某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因相关业主未与区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政府最终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向业主送达。业主对该补偿决定不服,遂委托律师介入。律师介入之后,从某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遗漏补偿的具体内容等角度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
02
律师分析
在本案二审阶段,律师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征收决定做出前,应落实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并将征收补偿费用缴纳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监管,专户存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区县政府应当先行开工建设安置房屋,保证被征收人按期安置。《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区县政府应当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前先行开工建设安置房屋,而某区政府提交的《关于某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源的函》并不足以认定某区政府已经落实了案子房源。某区政府在一审庭审中称将对上诉人进行就地安置,但根据上诉人多方了解,被征收房屋所在的十四街片区,所谓的安置房建设项目截至目前根本尚未启动,更遑论已经落实安置房源。
03
法院审理
经审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包含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本案上诉人的房屋系住宅,因此,除停产停业损失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应当包含上述法律规定及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补偿项目。经审查,某区政府西固区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及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且对于过渡期超过12个月如何发放过渡费未作出决定。据此,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遗漏了补偿项目,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04
判决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此作为理由之一,撤销了一审判决及某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责令某区政府限期重新启动补偿程序,当事人的权益得以维护。
(作者 董世勋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