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完善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案件的办理机制,提升案件质量,日前,斗门区检察院与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联签《关于办理刑事直诉案件若干规定》,从办案期限、质量评价、案件报备、听取意见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细化刑事直诉案件办理工作,切实加强案件质量源头治理。
一是规范办案期限及建立期限预警机制
对于刑事直诉案件,公安机关的侦查办案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从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之日起计算,对办案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实行预警提醒。
二是建立案件报备机制
公安机关每月定期向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报备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案件办理情况。
三是建立案件质量评价机制
斗门区检察院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直诉案件质量情况纳入刑事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依据评价计分规则,每季度对办案质量进行计分和排名,并将评价排名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及向区委政法委报备。
四是建立听取意见机制
公安机关对于刑事直诉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难以确定是否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是否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应当商请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承办检察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对是否移送审查起诉提出意见。
此外,斗门区检察院还同步出台了办理刑事直诉案件的内部规定,对审查起诉期限、法律意见出具流程及内容等方面进行规范,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提升案件结案率,切实增强法律意见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斗门区检察院将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以落实《若干规定》为抓手,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力度,全面提升监督质效,努力打造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新范本。
来源:斗门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