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怎么解决,财产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8 16:55:35

近日,大安市人民法院安广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坚持适时调处矛盾,耐心劝导息诉的服务理念,充分运用“三步法”将法理、情理、道理相融合,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佟某同大安市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302.89公顷水田地承包给佟某,承包期限为30年。2022年,张某未经佟某同意,强行耕种佟某承包范围内水田地5.59公顷,按照佟某外包耕地价格2700元/公顷,张某应交承包费15186元,而张某只交3000元,拒绝返还土地和交纳剩余承包费,佟某据此向法院申请立案,要求张某返还耕种水田地5.59公顷;因村委会未及时制止张某侵权行为,佟某要求村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步:充分沟通“找症结”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涉及多方当事人,希望能深入了解原委,找到症结,把问题搞透,把原因弄清。通过与当事人多番交谈,积极沟通,逐步释法明理,原告佟某现在认为土地今年既已耕种,当前最大诉求就是要求张某能尽快交纳剩余承包费,法官发现承包费是当前最大的“症结”。

第二步:耐心调解“开药方”

承办法官从妥善化解当事人矛盾的角度出发,积极组织庭前调解,就当前造成的损失向原、被告分条细理、点面俱到进行了细致调解。但在赔偿费方面,双方各持己见,为了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向原、被告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分析利害关系,引导双方权衡利弊,作出让步,最后原、被告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

第三步:督促履行“强巩固”

案件调解成功后,承办法官并没有“一调了之”,积极督促被告应在履行期内按时履行义务,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对其造成不良影响。承办法官将审判职能主动向后延伸,在调解后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积极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真正做到司法有温度、执法有力度,切实实现审判执行无缝衔接。

2022年以来,大安市人民法院以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为契机,聚焦诉源治理,不断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实质化解,利用人民法庭的资源优势,积极落实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形成常态化的工作合力,使诉源治理效果加倍。

大安市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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