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什么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哪个大类里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8 16:53:36

听过“生基”么?

不是生机盎然的生机

是下图这个,也叫活人墓。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什么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哪个大类里(1)

近期,赣州法院审理的一起因“生基”被挖的索赔案件判了,但并未支持“生基”主人的赔偿请求,这是为何?一起来看看。

案件经过

刘某等六人为亲兄弟(均为70后),某日经风水师指点相中了一块登记在其他村民小组名下的林地,便开始斥资修建六人“生基”(活人墓)。曹某等四人发现刘某等六人所建“生基”后大为诧异,认为该地属曹某一家“祖山”,便向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举报。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经过调查,向刘某等六人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刘某等六人自行拆除已建好的“生基”。此时六座“生基”已建好五座,其中四座已砌完墓室墙体,另一座约完工一半砌体工作量,有三座安放了地坎麻石条。某日,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派出工作人员到案涉现场准备拆除刘某等六人所建“生基”。

曹某等四人闻讯赶来现场参加拆除工作,不日拆除完毕。期间,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派出工作人员未对曹某等四人的拆除行为进行阻拦。后刘某等六人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起诉参加拆除“生基”的曹某等四人,要求赔偿“生基”财产损失人民币200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应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刘某等六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他人林地上修建“生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殡葬管理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已向刘某等六人送达整改拆除通知书,但刘某等六人并未按期拆除,存在过错。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派员现场执法时,曹某等四人虽一同参与了拆除,但主观上并没有损害上诉人合法财产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故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责难性,不构成侵权。

对于刘某等六人提出“生基”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有话说

民风民俗、传统文化和美德值得尊重和保护。但老是有人夹带私货,把民风民俗、传统文化往迷信糟粕里头带,这就不对了。强占他人土地,搞“活人墓”、“种生基”,就是此类坏榜样之一。

为了选址跑到别人土地上修“生基”那可就更不对了。希望添福添寿并没有错!但想改变命运,还是要靠自己撸起袖子加油干啊老铁!

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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