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
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在沪交易登记(包括因共同所有人名称变更或地址变更需转入本市的)。
2、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
3、申请材料
(一)外省市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在沪交易所需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号牌;
4.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5.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6.买入方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
7.机动车符合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材料。
(二)外省市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在沪登记所需材料
4.转入方身份证明(属于共同所有人变更的,双方身份证明);
5.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变更转入除外);
6.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或变更登记申请表;
7.转入方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
8.机动车符合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9.其他材料。
4、受理窗口
1.办理外省市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在沪交易的,请到本市各二手车交易市场;
2.办理外省市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在沪转入登记的,请到公安车管所二、三、四分所(需先通过预约)。
5、办理流程
1.核对交易车辆的车辆类型为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2.审核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3.审核交易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和号牌,确认与交易车辆一致;
4.审核二手车买卖合同,确认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
5.开具《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
6.本市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7.属于共同所有人名称变更或地址变更,车辆符合转入我市国五及以上环保排放标准要求的,按《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办理流程,至本市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
6、注意事项
1.外省市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在外省市完成交易并转入本市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先向交易地车管所申请转出,再到本市车管所二、三、四分所申请转入。
2.本市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在本市完成交易并转出外省市的,在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完成交易,并按照要求办理机动车跨区转移登记。涉及额度的,《机动车额度业务办结凭证》打印后,流转受理转移登记业务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交原机动车所有人。
3.本市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在外省市完成交易并转出外省市的,本市车管所接到专网通知后,按规定制作机动车电子化档案资料并转递。涉及额度的,机动车在外省市办结转入业务后,原机动车所有人本人至本市车管所一分所窗口申领《机动车额度业务办结凭证》。
4.市民可通过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https://info.vecc.org.cn/ve/index)查询二手车的环保排放标准。
撰稿:市场体系建设处
编辑:张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