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的办事处是干什么的,一般公司单位办事处负责什么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9 00:46:38

案情:某县级市为实施城中村改造,制定了《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方案》,方案中规定由某街道办事处作为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并明确了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补偿额度及补偿方式。改造过程中,街道办又委托某拆迁公司参与实施,并由拆迁公司和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张三和某人共有一处房屋,因张三对补偿不满意,拆迁公司遂绕过张三,私下和其共有人签订了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张三不服提出起诉,其先是以拆迁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基层法院告知张三,拆迁公司和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街道办事处委托所致,应提起行政诉讼且被告应该是街道办事处。

问题:法院释明是否正确?市政府会不会成为被告?

一个公司的办事处是干什么的,一般公司单位办事处负责什么(1)

答案:法院释明不一定正确。如果市政府制定《城中村改造补偿方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则应当以市政府为被告,由中级法院立案管辖。

理由:本案中,案涉行政机关存在两个行为。一是市政府授权行为:即制定《城中村改造补偿方案》,明确街道办事处是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并让街道办根据其方案实施。二是街道办委托行为:即委托拆迁公司实施,和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第一个行为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根据该规定,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市政府制定《城中村改造补偿方案》,授权街道办作为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的行为,实质上属于委托。如发生纠纷,市政府应为被告。

第二个行为分析:如不存在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街道办接受市政府委托后,又将部分事务委托给拆迁公司,实质上是街道办事处的转委托行为。转委托虽然导致直接行为人发生变化,但并不因此影响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其原因在于:法律责任主体是贯穿如一的,并不因转委托关系而改变,且协议是为市政府的行政目的而签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市政府作为被告亦责无旁贷。

提示:

1、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一定要充分了解案情并有自己的主见,及时请教专业人士,才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2、法院释明不一定就正确,如果释明出现错误,导致案件被错误管辖甚至被审理或作出判决,则应尽可能在二审或者再审当中提出程序违法,以求修正。

3、某行政行为有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作为依据,这个很重要。结合本案说明:如果市政府制定《城中村改造补偿方案》有上述依据,明文规定了市政府可以制定《城中村改造补偿方案》并可以授权给街道办实施,授权则属于合法授权,出现问题,被授权单位(街道办)则为被告。如果没有上述依据,授权实际上也就是委托,出现问题,则授权单位(市政府)是被告。被告不同,决定了管辖法院的级别不同。另在实体审查协议的合法性之时,必然会涉及到“市政府制定城中村改造补偿方案”的合法性问题,如没有上述依据,方案也属于违法方案,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补偿协议亦必然违法。

一个公司的办事处是干什么的,一般公司单位办事处负责什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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