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万能分红险退保会怎么样,泰康分红险交了一年可退保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9 01:23:40

记者 秦彦

  签名是别人的,合同是扫描的……近日,湖北十堰孔先生遭遇泰康人寿粗暴、违规销售保险事件喧嚣尘上。据《投资快报》记者近日调查梳理发现,泰康人寿个险销售所存在的问题,并非孤案,层出不穷,今年以来就曾多次引起监管部门高度重视,遭遇了惩罚。

  事件回放:

  日前,湖北十堰的孔先生向媒体投诉称,他的妻子在2007年购买了一份泰康人寿卓越财富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但其妻子并未在保险合同签字,是由别人代签,他们也没有拿到保险合同,手里只有一份保险合同扫描件。2012年,在孔先生仔细研究了该保险合同之后,认为该保险并不适合其家庭需要,希望退保。但根据合同条款,孔先生需要承担2000余元的损失,但孔先生认为,保险合同非妻子本人签名,保险合同无效,要求全额退保。

  孔先生表示为此与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和十堰支公司多次沟通,不但结果不甚让人满意,还多次遭到泰康人寿相关工作人员的粗暴对待。记者针对此问题多次致电泰康人寿客服,但客服人员只表示已将问题提交给分公司,然后就是让孔先生和记者“漫长”等待,截至发稿已过去十多天,仍未有半个字回复。

  5年前“好友”推荐“万能险”,出事了才知非万能

  孔先生对记者回忆:“泰康人寿业务员张茵(音)是我的朋友,他在2007年3月份承诺泰康人寿卓越财富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可赔医疗、意外、教育等,还可每年分红,这样的‘万能险’太有诱惑力了,随即我就让妻子购买了一份该保险。”在购买合同过程中,孔先生的妻子并未被要求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另外在购买合同后,张茵也并未给孔先生他们合同,而是给了他们一份合同扫描件(这在孔先生与泰康人寿十堰支公司相关人员沟通的录音中得到证实。)。

  2012年3月,孔先生的女儿生病,想到自己购买了泰康人寿的保险,还比较宽慰,就找到了张茵报销相关医疗费用,没想到这一找却找出了“问题”。张茵告知孔先生该款产品是一款主险,要报销孩子的医疗费用,需要购买相应的附加险,而这在孔先生购买时并没有丝毫提及,“万能险”原来不万能。

  “早知这样,我肯定会重新考虑不买了。”孔先生认为“万能险”这名字很有误导性。

  合同被“代签” 退保还要承担损失

  女儿生病理赔遭拒发生后,孔先生每每看到家里放着的保险单心中就甚是气愤,于是一个月前找到泰康人寿要求退保。孔先生当初很自信能够全额退保,因其妻子在购买保险过程中并没有在保险合同签字,所以理所当然合同无效,泰康人寿应全额退保。

  没想到,孔先生找到了泰康人寿十堰支公司的服务人员,一位前台接待告诉孔先生,退保可以但需承担一定的退保损失。孔先生强调,合同非本人签字,要求全额退保。几经交涉之后,该泰康前台女子态度逐渐恶劣,对孔先生说你去法院告去吧。

  孔先生虽然很生气,但不得不又找到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该公司称,孔先生如果要全额退保,需做笔迹鉴定,确定非本人签字可以全额退保。孔先生对此表示理解,就进行了相关咨询,得知笔迹鉴定费用在1500元左右。孔先生向泰康人寿分公司表示,如果笔迹鉴定是其妻子本人的,其承担全部鉴定费用,并放弃要求全额退保;如果非其妻子本人笔迹,则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这笔费用。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则表示,就算笔迹非孔先生妻子本人,鉴定费用也需再行商榷,不能由该公司直接承担此责任。孔先生无奈的说:“凭什么不是我们的笔迹,泰康还不承担费用!这是明摆着的心虚么!”

  记者针对此问题多次致电泰康人寿客服,但客服人员只表示已将问题提交给分公司,让孔先生和记者等待,截至发稿已过去十余日仍未回复。

  专业律师:泰康人寿存漏洞

  对此,保险专业律师张宏雷表示泰康人寿在此起事件中存在明显漏洞。他认为,投保人手中的合同不应为扫描件,应该持有的是盖有泰康人寿公司章的正式合同文本。泰康人寿的这一行为,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上的签名为人所代签,那泰康人寿必须承担笔迹鉴定费用,这是无可争议的。

  违规频繁,泰康人寿个险销售遇挑战

  记者经多日调查梳理发现,上述事件只是泰康人寿个险销售中的一个案例,但其个险销售过程中屡次出现的不实宣传、欺瞒投保人、委托无资格人员卖保险等问题已被监管部门高度重视。

  仅以今年为例,1月,据湖南保监局披露,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因虚列会议费、公杂费等套取资金,被罚10万元,相关负责人也被处罚5000元、1万元。

  5月31日,重庆保监局发布处罚通知,2011年12月,投保人许世容委托其侄女石娜向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邓冲了解所购保险产品的情况,邓冲将保险产品解释为“保险债券”,并不实宣称“年收益都是10%以上”,夸大保单收益,重庆保监局对泰康人寿重庆分公司罚款10万元。

  8月2日,据吉林保监局披露,2012年1-4月,泰康人寿吉林分公司在经营电话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和欺骗投保人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该分公司被责令改正并罚款7万元,相关责任人亦受到相应处罚。

  8月9日,广东监管局发布处罚决定,2011年12月24日和2012年3月17日,泰康人寿肇庆中心支公司在肇庆市奥威斯酒店举行的产品说明会上,一是在产品说明会中向客户承诺额外利益,承诺向客户赠送礼品。二是产品说明会资料中存在误导性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该分公司被责令改正并罚款11万元,相关责任人亦受到相应处罚。

  9月17日,据安徽保监局公告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存在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因此被罚款1万元。

  9月18日,重庆保监局再次发布通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混淆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的区别,以及宣传用语与与保险条款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罚12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

  关于泰康人寿出现如此频繁的个险销售违规,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确实寿险行业的整体营销就存在一定问题;另一方面,泰康人寿出现频繁违规也与其内控不足有一定关系。

  新闻链接

  9月来保监会开90余张罚单 太保居首 泰康排老三

  保监会近日发布的《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显示,现行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关系不顺、管理粗放、队伍不稳、素质不高等问题突出。有媒体盘点发现,今年9月以来,保监会派出机构共发布9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针对从事保险业务公司的53项处罚中,虚列经济事项套取费用是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被处罚的主要原因,因该类原因受罚的多达24项。

  针对机构的处罚中,太平保险共领8张罚单居首,中国人寿共领罚单7张,泰康人寿、中国平安和生命人寿各收到4张罚单,中国人保领2张罚单。

  因虚列经济事项套取费用被罚的公司,采取了诸如虚列会议费、虚构保险代理业务、虚列人力及绩效、虚开发票等多种方式进行费用套取,还有保险公司以柜台租赁费名义向保险业务合作方支付手续费。

  在25项因虚列经济事项套取费用的处罚案例中,6家受罚公司以虚列会议费方式套取费用,如生命人寿四川分公司通过此法于2011年期间套取费用高达353万余元;泰康人寿保险湖南分公司被查出虚列会议费套取资金用于渠道维护;阳光财产保险合肥中心支公司通过虚列工资、办公用品、会议费、宣传费、差旅费、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等业务及管理费套取费用。

  除虚列会议费外,虚开发票、人力及绩效工资也是受罚公司套取费用的惯用手法。其中虚开发票涉及金额数额偏大,以中国平安财险在辽宁的3家分、支公司为例,它们在2011年期间利用保险中介机构虚开发票578.15万元用于套取费用。

  虚列人力及绩效工资方面,太平财险福建分公司于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期间在8名未真实开展业务的人员名下计提税前收入32万余元。

  在开展保险营销的过程中,多家公司存在雇用不具保险从业资格人员的现象。中国人寿重庆及抚顺分公司、阳光人寿安徽和县支公司、生命人寿安徽分公司、泰康人寿安庆中心支公司等公司均因雇用不具从业资格人员展业而受到处罚。

  阳光人寿安徽和县支公司甚至协助参考人员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作弊。

  雇用不具备资质人员展业的现象频发也让各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因经营不规范吃了不少罚单。

  中国人寿甘肃白银分公司因“代替投保人接听电话完成新单回访”被罚;生命人寿安徽分公司违规事项中存在“部分银保业务保单超过犹豫期回访”;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因“保单销售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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