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要求放弃遗产继承合理吗,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书多久有效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9 03:10:32

被告潘某芳系案外人陈某的妻子、被告陈某1系案外人陈某的儿子,2019年11月13日,陈某去世。2016年1月1日,案外人陈某向原告腾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陈某今借到腾某某现金(40000元)(大写肆万圆正),还款日期2016年11月1号,落款处有陈某的签字捺印。在法院审理任某某诉陈某民间借贷一案上诉期限内,陈某不服判决结果,就该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陈某死亡,其继承人陈某1、潘某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放弃诉讼权利声明书》均表示放弃继承,不参加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做出二审诉讼程序终结的裁定。

单方要求放弃遗产继承合理吗,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书多久有效(1)

腾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0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利息9600元(40000元×6‰月息×40个月,即2016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合计49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已故案外人陈某和被告潘某芳之间为夫妻关系,陈某向原告腾某某借款4万元,由原告举证陈某向其出具的借款现金4万元的借条一份,证明借款事实存在,但原告庭审中未举证证实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且被告潘某芳辩称对该借款不知情,故该借款为被继承人陈某生前的个人债务。原告腾某某和被告潘某芳、陈某1之间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法律关系。二被告作为陈某的法定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被继承人陈某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借款本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9600元(40000元×6‰月息×40个月,即2016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

被告潘某芳、陈某1虽在案的审理过程中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放弃诉讼权利声明书》均表示放弃继承,不参加诉讼。但是对放弃继承的范围未作出明确表示。故对被告辩称的其已经放弃遗产继承,不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单方要求放弃遗产继承合理吗,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书多久有效(2)

对被告辩称的,该案已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被继承人陈某死亡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该案的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未过诉讼时效。

一审判决:被告潘某芳、陈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腾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9600元。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关于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一审时二上诉人已经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故应当对此进行审查。

单方要求放弃遗产继承合理吗,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书多久有效(3)

本案借款发生在2016年,借款期限届满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被上诉人腾某某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就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其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其在陈某去世前向其主张偿还借款,但其对此未能举证证实。陈某于2019年11月13日去世,其去世时已经过了三年法定的诉讼时效,一审从陈某去世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没有法律依据,二审予以纠正。因被上诉人腾某某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未主张过权利,故本院认定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其要求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因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被上诉人腾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故对其他问题均不予审查。

二审改判:驳回原告腾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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