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跟2n的区别,n1和n2差距大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9 03:57:36

n1跟2n的区别,n1和n2差距大吗(1)

职场上,经常遇到各种不开心的情况,比如离职。

今天还有一个朋友问我,说公司要搬迁到另外一个城市了,老板说不能随着搬迁的就自动离职吧。

其实,这种情况老板要补偿的。

老板不主动提,员工可以提起仲裁,双方对仲裁结果但凡有一方不服的,都可以上诉到法院。

事实上,现在很多职场人还不懂《劳动合同法》,要不就是不想去仲裁。

总感觉告公司自己很没有面子,其实现在都是法治社会了,大可不必这样狭隘的想。

对待不要脸的老板,一定要适时的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然的话,这样没有法律意识的老板还会继续损害员工的正当利益。

关于仲裁,一个关键的细节就是怎么个补偿法。

职场上,大家经常会听到经济补偿中的一些约定俗成的表述方式,比如,N、N 1、2N。

首先要说明的是,N、N 1、2N分别适用不同情形,但不能兼得。

其中,N实际为工作年限的代称,正常情况下的经济补偿为N。

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为N 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2N。

其中,一般职场人最容易被误读的就是什么情况下要“ 1”。

不然就像很多人一样,不管合同解除理由是什么,一概认为需在经济补偿外再加一个月代通知金。

其实,法律并未规定每种解除合同行为均适用“代通知金”的规定。

其中,仅有三种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才有机会拿到代通知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后,“代通知金( 1)”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

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个理由,或者虽然是上述三个理由,但已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你懂了吗?关于经济补偿,如有疑问,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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