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社保缴纳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地不在一起,是否影响社保在个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未对缴纳地作出限制,因此社保缴纳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地不在一起,不应影响社保在个税前扣除。比如在项目地缴纳个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社保。
在两处有工作,领取两份工资,无需缴纳两份社保(重复参加的养老保险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因为在退休时是不可能领取两份退休工资的。员工要想避免两地都被缴社保的情况,最佳选择就是一地作为正常工作,另一地作为非全日制职工。因为按照社保法的规定,非全日制员工可以自己缴纳社保,换句话说,对于非全日制员工,不是必须要企业缴社保。而对于全日制的员工,则企业必须要给其缴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