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14岁以下男子,(说他是男子而不是孩子,是因为他的身高、体型强壮于大多数成年女性)把幼小的女童诱骗、强奸、残忍的*害、抛尸,罪行败露后居然表现出一副不在乎的模样,这严重的挑战了全国人民的底线,所有人类都对女童表示了同情、怜惜,而对犯罪者的行为表示愤慨,希望严惩他!
法律与道德但是刑法对他是宽容的,这也是大陆法系的特点,认为孩子天性纯良,不会作奸犯科,更不会*人放火,纵有犯罪也是偶然现象,所以要设定年龄限定。
所以刑法规定了不满14岁的人,犯任何罪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这种立法本意是好的,希望给孩子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可就是这种大慈大悲的态度被天性顽劣的人加以利用,“我未成年我怕谁”“*人不用担责”,成了小流氓的有恃无恐的尚方宝剑,大连那个14岁以下男子能够面不改色的毫不在乎,能够泯灭对生命的敬畏,很大一部分信心就是来源于刑法对他的大慈大悲。
英美法系刑责的年龄规定经常在欧美剧里能看到这样的情节:8岁的小孩*人,也给抓起来了,也给送上法庭审判了,也给送进监狱坐牢了。后来渐渐了解,虽然不是具体细知,但大致明白,英美法系追究刑事责任,甚至8岁的小孩也不会放纵的!
确实,坏就是坏!犯罪就是犯罪!8岁的小孩*人就不是*人了吗?这让被*的人情何以堪?
修正案十一,不再放纵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都是非常保守的了,已经达到故意*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这都是属于穷凶极恶的罪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其实百姓都会觉得可以直接追责,而不需要特别提请最高检核准!
总之,这样的规定是符合了民意,符合了打击犯罪的要求,而且也是做到了保护人权,是积极的。
来源:石家庄普法
编辑:任禹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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