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赵某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驾驶拖拉机在田间作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赵某某的行为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拖拉机作为重要农用机械,极易发生农机安全事故,合法正确操作拖拉机关乎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操作人员需要掌握足够的操作技能和安全事项,经过培训获取操作证方能上岗。(来源:张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余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