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 文/图
通讯员 焦奎阳 李跃龙
没办证,砍伐树木12立方米,他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往市政管道里偷偷排放含酸的废水,他们造成整个县城在年前限时供水三天……
世界环境日将至,6月3日,河南商报记者走进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邀参加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环资法官一天之守护碧水蓝天”采访活动,近距离感受环资法官的一天。
【镜头1】
私伐树木12立方米,他已触犯刑法
法官提醒,没办证,自己种的树也不能乱砍
6月3日
上午7点,河南商报记者来到濮阳金堤河国家湿地公园,这里也是濮阳县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基地。
据濮阳县法院环资庭法官朱俊科介绍,去年,濮阳县五星乡一村民阿强(化名),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伐树12立方米,已触犯刑法,“对方意识到错误后,态度很积极,还自愿承诺按照一定规格补种复绿。”最后,阿强被判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5000元。
当天,由于阿强外出打工,阿强的家人代他来到湿地公园补种了48棵白蜡,并称,他们已深刻认识到了错误,以后一定会爱护环境。
朱俊科表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即便是自己栽种的树木,如果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也不能私自伐树。”他称,法律规定,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镜头2】
企业施工扬尘大
法院直接下达环保禁止令,让其不敢再“放肆”
随后,在濮阳中院环资法官李亮的带领下,河南商报记者来到了濮阳县某企业施工工地现场,这里有两台挖掘机正在往外挖土,一台渣土车在清运渣土,不少渣土裸露在外面,没有任何遮盖。虽然工地里有一台洒水车在不停地洒水降尘,但相较于这么大规模的作业,作用并不明显。
据濮阳县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他们发现工地这种情况后,让其整改,可企业一直没整改到位,上周四他们向法院申请,濮阳县法院随即作出裁定并下达环境保护禁止令,责令涉事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施工,“濮阳县法院的动作很迅速,环保禁止令对环保治理起到很好的作用。”
李亮称,环境保护禁止令作为一种全新的司法手段,无需等待当事人诉讼期限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环节,直接在最短时间里制止环境污染行为,将污染损失降至最低,实现了令行禁止。濮阳中院于2018年10月11日出台了《环境保护禁止令实施办法》。
【镜头3】
偷偷往市政管道里排放含酸废水
造成县城限时供水三天
上午9点40分,在濮阳中院驻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综合审判庭,河南商报记者旁听了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某企业、河南某企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庭前会议。
据李亮介绍,2016年元月份,濮阳范县县城连续三天限时供水,归结其原因,还要从头说起。
2015年起,山东某企业、河南某企业将含酸的废水卖给了濮阳阿伟(化名)等3人(已被判刑),阿伟等人将废水直接偷偷排放到了市政管网中,“这些废水随后流入了范县的污水处理厂,但污水处理厂是没有设备能处理含酸废水的,日积月累后,终于在2016年元月份拉响了警报,无法运转。这导致县城连续三天限时供水,给当地人和企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仅污水处理厂后期维修就花了100多万元。”
庭前会议上,双方就该案属不属于公益诉讼,俩企业该不该承担相关损失等事进行了发言。
据了解,这起案件也是濮阳中院受理的首例直接由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实习编辑 熊子文 编辑 施尚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