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
为进一步提高电动车
摩托车骑乘人员
安全防护水平
预防和减少道路
交通事故的发生
烟台交警针对骑乘人员
不佩戴头盔的违法行为
现场开出罚单
电动车不戴头盔
罚款20元
案例一
9月24日8时20分许,交警三大队民警在机场路杜家疃村口处查纠车辆违法行为时,发现一位驾驶电动车的女士及其后座的孩子均未佩戴安全头盔,便立即示意该女士停车接受检查,经询问,女士称周末带孩子出去买点东西,觉得距离很近,便没戴头盔,其实头盔就放在后备箱里。
民警现场对该女士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其未戴头盔的违法行为给自身和孩子带来的巨大安全隐患。经过批评教育,女士意识到自己侥幸心理的危害,承诺以后依法佩戴安全头盔。
随后,民警按照法律规定以驾乘人员以不戴安全头盔,对该女士依法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
案例二
9月26日10时40分许,交警三大队民警在机场路与卧龙中路交叉口处查纠车辆违法行为时,发现一驾驶电动车的女士未佩戴安全头盔。
经询问,女士称出门买菜忘记戴头盔,民警现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法律规定以驾乘人员以不戴安全头盔,对两人依法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
案例三
9月26日10时20分许,交警三大队民警在机场路与卧龙中路交叉口处查纠车辆违法行为时,发现2位驾驶电动车的女士均未佩戴安全头盔。
经询问,两位女士是朋友,因手机被盗着急补卡,慌乱中忘记戴头盔。民警现场对两位女士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法律规定以驾乘人员以不戴安全头盔,对两人依法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
责任编辑 李蕾
审校 高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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