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兄弟两人。
哥哥早些年在当地安了家,弟弟在外地打拼些年,想着跟哥哥住到一个城市,也好有个相互照应。兄弟俩一商量,觉得这是好事,一拍即合。
弟弟工作这么些年手头有些积蓄,要落脚,怎么也得有个住处,但苦于没有资格买房,于是跟哥哥商量了一下,自己出钱,用哥哥的名义买了一套商品住宅。
“亲兄弟明算账”,哥俩签订了一份协议,说明这套房子是弟弟出钱、写哥哥名字,房子归弟弟。
购了房,安了家,有空的时候相互往来,兄弟俩处得不错。
谁知后面发生的事儿,却让兄弟俩翻了脸。
大概过了五、六年的时间。
弟弟好不容易熬到可以在当地购房了,跟哥哥商量着,想把那套房子过户到他的名下。弟弟态度比较诚恳:过户的一切费用都由他承担。而且当时兄长确实帮了忙,为表示感激,弟弟给哥哥三万块钱。
本来弟弟以为没什么问题,谁知哥哥犹豫了……
这么些年下来,房子已经涨了四十多万,倒腾一下只“赚”三万,少了点儿吧?
一开始哥哥没好意思只说,只回应了一句:
“没事,让我琢磨一下。”
这一琢磨就没了动静。弟弟有些急了:
“哥,你心里到底是怎么想的就直说。有什么事儿咱们不能商量?咱们之间,有什么可遮遮掩掩的么?”
老大还是在打“马虎眼”:
“你嫂子说了,这房子还得涨,她的意思是再等等。”
老二一听很不理解:房子再涨,过户不是缴的税更多么?这不是在给他增加成名么?再说了,房子涨不涨价,跟你们有什么关系?
想到这儿,弟弟也没有再客气:
“哥,听你这意思就是不打算给我了呗?你也别拿我嫂子当挡箭牌。这房子怎么回事儿,咱们心里都很清楚,而且有白纸黑字写得很明白。
你含含糊糊的,我就直说吧:这个房子,我要定了。我也不想闹什么关系,但要是真到份儿上,也没什么做不了的。是你先对不住我的!”
兄弟俩的“谈判”,不欢而散。
【2】谁也没吃亏,谁也没占便宜——两败俱伤为这事儿来来回回好几次,亲兄弟的关系到了冰点。关键是,谁也没觉得自己理亏。
弟弟认为,这钱是我出的,当时就为投奔你而来的,而且买房的时候咱们还立了字据。无论从兄弟感情还是从法上,自己都站得住脚。更重要的,自己还主动表达了对亲哥哥的感谢,做得已经够可以了。
哥哥则是不同看法。没错,钱是你出的,但当时如果没有我,你哪来的房子?哪能涨这么多钱?就算亲兄弟不该计较,但你就表示了三万块钱,这“意思”,是不是差点儿“意思”?
闹成这样,老大也觉得搪塞没有什么意义,直接给弟弟摊了自己的底牌:
“房子给你,可以。这些年房子涨价就按40万算,哥俩平分。”
三万感谢费,变成二十万?
“你这是想钱想疯了吧?亲弟弟的钱你也抢!”
弟弟抱定了打官司的决心,直接跟哥哥撂下狠话。
弟弟一头在准备打官司的事儿,哥哥那头也没闲着。俩人各有心思:
哥哥认为,当初是帮你忙了,现在反倒是被你告了,那还了得?弟弟认为,你就是看上钱了,把兄弟感情、当时的约定都抛到脑后。
俩人各自忙活询问的时候,其实心里都不太踏实。
- 有的人劝弟弟,房子本来就在你哥名下,最多把钱加点利息还给你,房子就别惦记了。最好的方式,就是跟你哥好好商量商量,多给他点钱,反正你不吃亏。
- 有人劝哥哥,你们当时可是签好协议的,写得很清楚。不管你怎么折腾,房子都是你弟的,还不如少要点儿,落个人情。
最后哥哥先服了软,主动找到弟弟,为照顾“兄弟情义”,答应了弟弟的条件。
弟弟表面松了口气。谁愿意跟亲兄弟打官司?
办完过户手续,弟弟如约给了哥哥三万块钱,只是没见面,通过转账转了过去,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备注了一下:“感谢费”。
貌似谁都占了点便宜,哥哥得了点好处,弟弟便宜得了一套房,但真正的结果已经不言自明:
亲兄弟俩,闹掰了。
【3】“借名买房”的问题宋家兄弟的事儿,结果不算差。还有更差的:关系闹僵不说,房子还要不回来。
“借名买房”,是有非常大风险的。
我们从三个角度,来探讨分析一下这个话题。直白起见,我们分别用出资人(实际出钱的人)、出名人(登记在房产证上的人)进行表述。
1.“借名买房”,房子到底属于谁的?
“借名买房”,房子属于出名人,而不是出资人。
这是基于我国物权中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给出的结论。根据《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宋家兄弟的事情中,弟弟出资、借哥哥名字购买的这套房子,是属于哥哥的。
换句话说,弟弟以自己实际出资为由要求自己是这套房子的实际产权人,不成立。
2.那么,弟弟能不能合法地要回这套房子?
假设兄弟二人闹上法庭,最终会产生什么样的判决?
大概率情况下,判决结果是:要求哥哥把房子过户给弟弟——注意,是过户,而不是“还”,这是有区别的。
上面第1个角度中我们给出的结论是:房子属于哥哥,弟弟不是房子的实际产权人。那么,为什么还要哥哥过户给弟弟?
近年来多地高院给出的判定依据是:
- 出资人不得以实际出资为由,主张确权。
- 但是,可以以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主张过户。
也就是说:弟弟不能以出资为由,说明自己是实际产权人,要求把房子直接登记到他名下;但是,可以以与哥哥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要求哥哥过户——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合同事实的房产过户行为。所以,当时弟弟说由他来承担所有过户费用,起码他认识到:拿回房子,是要通过过户程序来完成的。
重点说明两点:
- 双方之间的合同(协议),确实说明的是“借名买房”的事实。否则,出资人的出资,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借款、甚至无偿赠与,房子要回来的可能性很小。
- 国家没有出台过任何关于这种“借名买房”如何认定的政策、法规。现在都是地方各自认定,不具有普适性。换句话说,即便签订了“借名买房”合同,出资人也未必能要回房子。
所以,这也为什么一直为大家反复强调的——宁可相信借名买房合同无效!把风险考虑到最坏,总归是对的。
3.有了“借名买房”合同,一定能把房子过户回来么?
不一定。
在以下情况下,即便有什么合同、说明了“借名”事实,房子依然要不回来:
- 房子本身属于限制性房产。例如,保障性住房。有的有此类房产的购房指标,但是苦于无钱购买。这时候,如果他人出资购买,即便双方约定了这是借名行为,出资人依然无法得到房产——因为本身就没有资格。
- 想少花费、想少缴税。例如,本来就有一套房子,现在想贷款购买二套房。因为涉及到首付比例高、贷款利率高等问题,所以想着找个没房的人先“代持”一下。又如,想全款购买二套房,但是要缴纳较高契税,这时候想借别人名字购买。类似这些情况很容易认定——你可以买房,为什么还用别人名字?
- 已经没有购房指标了,还想再买房,用别人名字购买。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违反限购政策,房子肯定要不回来——就算判,怎么判出名人把房子过户回来?如果能过户,不就等同于突破限购政策了么?
- ……
还有很多,不一一列举了。至于出钱人的钱怎么办,可以通过债权债务关系来处理,也可能就是“白出”了。
总之,这些都是借名买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4】结语“借名买房”属于不支持、也不禁止的做法。只是,涉及到的纠纷隐患会非常大,对于出资人和出名人,均有风险。相对而言,出资人风险更大——
- 万一出名人偷偷把房子处置了怎么办?善意购买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 万一出名人的财产被冻结、房产被抵押了怎么办?
- 万一出名人发生意外过世了,这个房子发生了继承怎么办?
- 万一出名人离婚了,配偶把房子分走了怎么办?
- 万一……
就算双方都认可,房子回到出钱人名下,一去一回,必定多花成本。这些都是麻烦事儿。
所以个人建议,宁可相信:借名买房,房子要不回来——还是不要操作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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