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前言
母亲去世前对生前所建房屋订立遗嘱,确定了几名子女房屋分配方案,后其中一人将自己及两姐妹应得的房屋一并出售给他人,两姐妹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原告刘某霞、刘某娥与被告刘某亮是姐弟关系,其父亲刘胜某于1995年去世,母亲张某于2003年去世。父母去世后,留有房屋一套位于东海县白塔埠镇。该房屋是自建房,没有产权证书,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已去世的父亲刘胜某名下。母亲张某于2000年立遗嘱一份,确定原告刘某霞分得房屋南楼前边下二间,原告刘某娥分得房产后边上下各一间,被告刘某亮分得房屋前边南楼上二间。还有一个哥哥刘某明分得前边北楼上二间。二原告姐妹嫁到外地,其分得的房屋与被告刘某亮自己分得的房屋一直由被告刘某亮使用。到了2019年春节,二原告听说被告刘某亮向被告刘某生要房子发生纠纷,才知道房屋己经给卖给被告刘某生了。经查,2005年1月24日,经刘某亮哥哥刘某明介绍,刘某亮与刘某生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刘某亮将其本人及原告所有的房屋以68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刘某生。因近年来土地房产升值较快,刘某亮曾提出用30万元将房屋回购,但刘某生没有同意。现两姐妹以刘某亮出卖房屋未经其本人同意及追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二被告于2005年1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刘某生和刘某亮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涉及的房产所在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刘某生和刘某亮系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二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刘某霞、刘某娥主张其是涉案买卖房产的部分房屋的所有人,二被告的买卖行为未经其同意或追认,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诉求二被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