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我的房子回来了!”9月29日上午,在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66岁的余先生请了锣鼓队,敲锣打鼓感谢该院审案法官和范元军执行团队,余先生作为本报读者俱乐部的忠实读者,特意邀请记者将他的案子报道出来,让更多的人感受到法院的公平正义。
用哥哥的房产抵押,房子却“飞”走了
原来,在2016年3月,余先生的弟弟急用钱,用余先生的房产作抵押,向张某借款70万元,而实际出借人是刘某,余先生给张某出具借据,同时还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和一份《委托书》,委托房产贷款的归还、抵押登记解除、买卖、房款的收取、过户、相关税费的交纳、房管部门档案的查询事宜,特全权委托给刘某办理,并到公证处对《借款抵押合同》和《委托书》进行了公证。
同年12月,委托公证签订后,刘某将该套价值在百万元以上的房产以35万元的超低价格过户给自己未成年的儿子。
得知这个消息后,余先生觉得天都塌了,自己辛苦奋斗了一辈子买下这套商品房,他没有工作也没有退休金,就指望这套房子的租金养老,为了兄弟情份才让弟弟抵押,为此和妻子打了一架,同时也瞒着儿女。
此后的两年多时间内,余先生的妻子多次到多部门咨询,可是很多人都告诉她:“对方与你们签的合同严丝合缝,没有一丝漏洞,这件事就像是一个人得了‘癌症’一样,治不好了。”
记者了解到,余先生患有高血压和心脏病,妻子患有糖尿病,两人每年的住院费用都要花费两三万元,房子被过户给了别人,每年的租金也收不到了,余先生夫妻二人经常为此事吵架,儿子知道后也不搭理他们,余先生觉得家都要散了,如果房子要不回来,他也不活了。
法院公正判决,房子又“飞”回来了
可余先生夫妇认为他们辛苦一辈子挣下的房产不能这样就成了别人的,天下难道还没有说理的地方。一次偶然的机会,余先生夫妇来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法官们多次开会研讨,从法律上找到依据,后依法判决刘某与余先生夫妇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无效;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将涉案房产过户给余先生夫妇名下,并返还余先生夫妇房屋租赁费11.2万元。
据该法院执行局范元军团队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范元军说:“本案中被告刘某作为原告余某夫妇的受委托人,同时他又作为他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将余某的房产出售给自己的未成年儿子,实际等同于以委托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房产交易,事后未经被代理的余先生夫妇的同意或追认,该行为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对原告余先生夫妇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法院予以支持。”
“现在房子也过户给我们了,租金也给了,我们遇到了‘包青天’,我的房子回来了!”余先生开心地对记者说。
来源:南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