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的房子赠与弟弟怎么过户,把房产证名字改成儿子的用花钱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9 09:27:55

近日,一位韩先生前来咨询,称自己的父母育有三个子女,2010年,父母与自己签订《赠与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由于自己对父母二人照顾较多,父母同意在生前将位于西城区三里河的一处房产赠与给自己拥有,其他子女无权提出异议。

《赠与协议书》签订后,韩先生考虑到父母健在,顾及二老感受,并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父母相继去世,韩先生希望两位哥哥履行《赠与协议》,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此时,两位哥哥表示,二人并不清楚《赠与协议》的情况,并表示房屋是父母留下的遗产,三兄弟都有权继承。于是,韩先生找到栏目组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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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传承解答

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同时继承人有权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该赠与合同。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一并继承,既继承了赠与人配合受赠人过户的义务,也继承了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撤销赠与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韩先生在父母在世时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且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并未办理公证,因此在父母去世后,在两位哥哥要求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韩先生无权要求其他继承人继续履行《赠与协议》。

赠与合同具有单务无偿的特性,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但同时也规定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因此,为确保房产赠与合同的有效履行,在签订赠与合同后,对于具备过户登记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暂时不具备过户登记条件的,可以先行办理公证手续。

另外,在实践中还经常遇到,年迈父母将房产赠与一个子女,其他子女以父母在签订赠与合同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赠与房屋不是父母真实的意思为由提出异议。为避免产生此类纠纷,建议老人在安排身后事的时候,选取订立遗嘱的方式,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可以保障相关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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