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平南法庭审结了一起刘某诉李某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经过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了矛盾,原、被告之间的误会消除,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刘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2021年9月,李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刘某偷了自己家东西的相关内容,对刘某的名誉造成了严重影响。无奈之下,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向其书面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自己赔偿精神损失费用5000元。
在了解案件情况后,承办法官对二人分别进行询问,得知李某是因为记恨刘某家的经济情况比自己家好,所以一时糊涂就在朋友圈恶意诋毁刘某。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李某得知随意诋毁他人的名誉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李某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对的,表示愿意对自己不当的行为承担责任。经法庭调解,李某当庭对刘某及其家人道歉,并赔偿刘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保证以后不再对刘某进行恶意诋毁。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