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收入之后是否要纳税,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还需要纳税么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9 10:58:56

马上就是中秋和国庆了,每逢佳节,很多公司总想给员工谋点福利,发发月饼、购物卡,搞点小礼品等;

但福利归福利,公司发月饼也是要交税的,一个处理不好,还会引来税务稽查……

01

中秋发月饼,3大涉税风险要小心

先说一个令人记忆犹新的真实案例:

确认收入之后是否要纳税,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还需要纳税么(1)

前几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多个服务业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相关企业在开展大型庆典活动期间,向观众赠送礼品,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经查,虽然企业赠送的是价值不高的小礼品,但企业财务人员疏忽大意,未能意识到企业也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经检查人员耐心的纳税辅导,企业财务人员认识到该种情形下也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表示将按规定补扣缴税款、缴纳罚款。

同样的,对于各种节庆福利来说,比如公司中秋节给员工发月饼,一定要注意其中的涉税风险:

1. 公司给员工发月饼,也要交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而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收入主要被划分为九类: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而公司发给员工的各种福利礼品,自然也属于“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向员工发放的如健身卡、购物卡、各类礼盒、纪念品等非货币性福利礼品,包括“福利月饼”,都应当被纳入工资、薪金所得,上缴个人所得税

2. 作为福利费的月饼,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若公司是将自产的月饼用于职工福利,则作为视同销售处理,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若公司是将外购的月饼用于员工福利,则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3. 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上税前扣除是有标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购入月饼的费用是记做企业员工的福利,如果明年企业所得是汇算清缴时福利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则超过部分的金额还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确认收入之后是否要纳税,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还需要纳税么(2)

02

公司送月饼,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 赠送给员工,但是自产的月饼

购进: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生产:

借: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赠送:

计提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 赠送给员工,但是外购的月饼

购进: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赠送:

计提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 赠送给客户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确认收入之后是否要纳税,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还需要纳税么(3)

03

公司送月饼,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

根据送月饼的对象不同,相应的处理也会不同:

1. 赠送给员工,但是自产的月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公司将自产月饼送给员工,应视同销售,按最近时期同类月饼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赠送月饼的当天。

2. 赠送给员工,但是外购的月饼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公司将外购的月饼送给员工,如果取得了抵扣凭证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的,需作进项转出。

3. 赠送给客户

根据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又根据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同时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纳税人发生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因此,公司将月饼送给客户,无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的,均应视同销售,按最近时期同类月饼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赠送月饼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处理

1. 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 销售价格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公司应按月饼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企业将自产或外购月饼用于职工福利、交际应酬、市场推广、赠送等,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对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将纳税调整的金额,填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

3. 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因此本例中对于企业将月饼送给员工的须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 作为业务宣传费或业务招待费扣除

如果赠送客户的月饼礼盒上是印了公司的LOGO等宣传信息,月饼支出应该记入到“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而对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个人所得税处理

1. 送给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因此:

1)企业发给员工的月饼,属人人有份的,应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如果是赠送给离退休人员的,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于无法具体量化到个人的,如在职工食堂用餐时吃的月饼,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送给客户

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即: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因此,将月饼送给客户,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依50号文计算方法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关于中秋送礼的各种税会处理了!其实不止月饼,国庆送礼、圣诞、元旦送礼、春节送礼等等都适用于此,下次再遇到类似情形,建议直接掏出这篇文章进行对照!

不过有一点需要提醒的是:现在是税务严查时期,对于税务问题,企业一定要小心,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大意而引发进一步的税务稽查,到时也许就不只是这一个小小问题了!

关注财加教育,更多财税方面的学习将持续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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