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一年前的那场交通事故,此刻的小王也许已被某所大学录取,正在等待开启自己的大学生活。但如今,其却只能晚于自己的同学上大学,还是一名埋头苦读的高三学子。
事情要从一年多前说起。2021年1月的一天,早晨六点半,高二学生小王骑着自行车从家出发去上学,眼看就要到学校了,再过一个路口就是。意外就在这时候发生了,张倩驾驶着轿车右转弯时没有注意观察,撞到了小王,致小王骨折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倩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倩驾驶的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是骨折,出院医嘱小王要卧床休息。高中课业非常紧张,小王还是在本市最好的高中的尖子班,几个月不能上学成绩肯定受影响,小王不得不办理休学一年。
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不成,小王将张倩以及甲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除了要求赔偿常规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外,还要求赔偿休学一年产生的生活费26225元、学费2230元、补习费19072元等,合计88000余元。
张倩辩称,其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不计免赔,所有损失应由甲保险公司赔偿。
甲保险公司辩称,对休学一年的生活费等损失有异议,这不是交通事故必然产生的损失;即使存在该损失,也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王主张休学一年的生活等损失的理由是,因为小王是未成年人,本来只用读三年高中,现在因为休学要读四年高中,多读一年高中,必然要由其法定代理人多负担一年的生活费,高考每年不同,需要重新购买各种学习资料等等;而且将来晚一年上大学,晚一年工作,也损失了一年的工资收入。其主张26225元,是2020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实际损失不止这些。
那么,小王主张其休学一年的学费、补课费、生活费等损失,能否支持?如果支持,按什么标准支持?
对此,争议非常大。为处理本案,我曾搜了江苏省内各家法院的判决,发现各不相同;也搜了全国其他省市的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
总体而言,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不应支持。一方面,支持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小王作为一个自然人,不管发不发生交通事故,都要吃饭生活,生活费是必然产生的;而且小王本就是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有义务负担其抚养费(包含生活费)。再者,该费用超出侵权人的可预期性,不能因受害人的不同,产生不同的赔偿责任,比如,该受害人正在去签订一个亿的合同的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合同未能签订,受害人能不能因此要求侵权人赔偿其一个亿的损失?显然不能。所以,该费用并非因交通事故产生或增加,故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支持,由保险公司赔偿。小王系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学业受到影响,休学一年导致高中期间增加了一年的生活消费支出,该损失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并非小王自行扩大的损失,属于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第三种意见:支持,但保险公司不赔偿,应由侵权人赔偿。小王因事故休学一年,多读一年高中的确会多增加一年的生活费用;但该生活费用不是直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而是应由侵权人直接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
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第六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对因休学产生的生活费、误学损失等类似费用没有进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注,该条规定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人身损失还是财产损失,都不包含本案小王所主张的休学损失项目,而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虽然在列举后用了“等”,但这个“等”后又限定“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而休学产生的生活费显然不属于此处规定的“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小王主张的该项损失的确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从实际以及“人之常情”来说,高中在我国是一个特殊的教育阶段,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整个家庭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虽然对于除学费外的其他因休学产生的损失,小王未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事实上基于学习活动综合性特点,也基于受害人家庭生活情况、对子女教育的重视程度的不同,并不存在明确的标准,受害人一般无法通过直接证据证明这种损失的具体项目和精确数额。但可以确定的是,小王作为一名高中生因事故休学一年,结合其学习活动综合性特点及我国家庭对子女教育现状等因素综合考虑,能够认定除学费外,应当存在其他损失。该损失无论是小王所主张的多读一年高中的生活费抑或是相此其正常上学的同学产生的或将来预计确定产生的其他损失,均是客观存在的且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小王的该损失应得到赔偿。
对于赔偿数额,小王主张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6225元的标准计算没有依据,法院最终判决结合前述学习综合性特点以及我国家庭教育现状、本地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5000元。对于其主张的补习费,没有支持,因没有实际发生也不是必然发生。
因该损失为间接损失,故甲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由侵权人张倩直接赔偿。(涉及到的保险条款以及明确说明义务等,不是本文讨论重点,故不展开阐述)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带你一起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