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教育部《关于简政便民优化服务 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意见。《决定》对4部规章涉及证明事项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同时废止了4部规章。
《决定》将《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小学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准其休学”修改为“小学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可准其休学”。同时,将《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十一条的“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修改为“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可准其休学”。
《决定》还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十一条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修改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修改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中未通过电子信息比对的相关材料”,并把曾经需要原价和复印件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部简化为只收取原件,同时删除“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