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关于商品范围、完好标准、退货程序及退款方式等均作出了相对细致的规定。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针对互联网购物(包括网络、电视、电话、邮购)出台的相关规定,指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除购买部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外,可无条件要求退回商品。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限制退货的商品有: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除此之外还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明确的解释了哪些是“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这些商品有: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暂行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样,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可以不适用”的范围不能被扩大解释。暂行办法使这个范围更加明确而不是扩大。而且可以肯定的是,商家需要在消费购买该类产品时确认。
2、商品完好标准
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出台后,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实施的原因之一就是有些商家往往利用消费者已经将产品拆封而以产品已被拆封为由拒绝退货,限制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大多数商家会要求消费者要保证商品本身完好,不能影响他们的再次销售。有的商家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也有消费者过度试用商品,给商家造成了困扰甚至是损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暂行办法对商品完好的标准做了进一步明确。暂行办法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对商品品质、功能的查验、确认而打开包装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超出查验、确认商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则视为商品不完好。
主要有: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3、退货程序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未对退货程序进行规定,实践中,消费者和商家在协商退货时都会对可退货时间、退款支付方式、运费承担等问题产生争议,网购省时省力省钱的目的不但没有达到,倒平添了不少烦恼。
七日从哪天开始算?钱应该退到哪?退货运费谁来担?暂行办法针对退货程序做了针详细的规定。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4、退款方式及数额的规定
商家与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退款方式进行退款,没有约定的按照购买时的支付方式退款。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应当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自签收的次日开始算。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被网络商品销售者免除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
最后,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如果消费者不能一并退回赠品,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如果退货后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来源:微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