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漏水法律责任,自建房漏水包工头有责任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9 20:47:04

自建房漏水法律责任,自建房漏水包工头有责任吗(1)

在日常生活中,房屋漏水是比较常见,同时也是引人反感的一件事,因为它不仅会给当事人正常的生活带来很多困扰,造成经济财产损失,处置不当更有可能产生一系列的邻里纠纷。

然而,面对房屋漏水情况以及纠纷时究竟该如何处理?很多人并不了解。

为此,本期,周刊将大家可能遇到的问题一一列举出来,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以供读者,特别是遭遇漏水问题、正在购房以及装修的读者以参考和借鉴。

遇到房屋漏水首先要检查漏水的原因。房屋漏水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房屋主体土建工程问题,如果是房屋主体土建工程问题,有可能是因为质量问题,也有可能是因为年久老化;

第二种是二次装修导致的渗漏,大致就可以认为是上层房子施工破坏防水层。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房屋漏水都是因为二次装修导致;

还有一种就是通管道导致的房屋漏水。因为每一层楼都要接上管道,也许因为管道与楼板接触处没有充分地合闭,因此导致的房顶漏水。

因为渗漏原因不同,所以在后续的处理以及追责上有所区别。

首先来说房屋主体土建工程的漏水如何处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我国住宅外墙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为五年,在这一阶段,房屋如果出现漏水情况,开发商、施工单位应当在保修期限内对建筑物的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如果超出了五年保修期,商品房在销售时购房者已经缴纳了一笔大修基金,这笔资金存在相关管理部门的专门账户之中,遇到房屋漏水情况,由物业公司申请,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提取使用。

再来说二次装修导致的渗漏,一般是指的是卫生间、厨房在装修的过程中破坏了原防水导致的渗漏现象。通常,二次装修防水被破坏多影响隔壁或楼下的家庭,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了渗漏,则是谁导致渗漏谁来负责。

最后说通管道导致的漏水。在保修期内,如果不是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漏水,开发商要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此外,物业也要追究责任,如果渗漏的原因为管道堵塞,虽然不是物业导致,但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如果没做到,那就可以追究物业的责任。

但无论是房屋主体土建工程的漏水、二次装修导致的渗漏还是通管道导致的漏水,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发生却难以处理和追责。

以房屋主体土建工程的漏水为例,因为渗漏涉及防水材料、保温材料以及施工方法等多方面原因,一旦出现问题,住户找开发商,开发商再找施工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再找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再找材料供应商,最后陷入互相扯皮的境地,难以确定责任主体。

二次装修导致渗漏的追责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同样也难以处理。一是责任的界定问题。责任分三种情况,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混合责任,如果是混合责任还要区分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所以出现渗漏问题很难确定导致渗漏究竟谁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是多少。二是损失难以计算。例如,因为渗漏导致楼下的地板或者家具被泡水了,地板究竟该怎么赔偿?按照新的赔偿还是折旧赔偿?如何折旧?如果家具是几十年前买的老家具,当时买的价格很便宜,现在如何赔偿?诸多问题难以解决。

自建房漏水法律责任,自建房漏水包工头有责任吗(2)

因此,为了避免这些问题,首先,在购房时,提示消费者要做好预算,认准可靠的开发商。其次,我国大多数的房屋漏水是因为二次装修所导致,业主在进行房屋装修的时候,要做到科学施工,选用合格材料,避免接缝、边缘处留下漏水隐患,避免破坏原防水层,设计时不能单注意防水,还要注意排水,要在屋面预留“溢流孔”,防止多年不遇大雨造成积水,并加强日常维护。最后,一旦发生漏水情况,维修时一定要细心,不能图一时之快,不按标准的流程来,同时业主也需要对物业进行监督,有问题及时提出来,以免日后再次出现漏水情况。

房屋漏水法律路径、关系与适用法规:

一、解决的法律路径

房屋发生渗漏时,解决的思路为:查找分析渗漏的成因——确定法律关系——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责任,这样,便能有针对性地适用法律寻求到正确的解决方法。

二、不同的渗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漏,形成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关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形成财物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也是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5、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则应适用物业管理纠纷法律关系。

三、不同的渗漏原因适用不同法律

1、对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渗漏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开发商则还要按照《民法通则》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渗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质保期内,开发商也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渗漏既有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是受害者自已的过错,而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则相邻各方均无过错,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相邻关系立案的目的仅是寻求解决的途径,至于责任的承担,则要依据查明的渗漏原因来确定。

《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根据以上相邻关系的规定,房屋用水与排水的相邻关系归纳为:

(1)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

(2)相邻的一方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的义务。

(3)相邻关系中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物权侵权原理和《民法通则》中侵权规定来处理。如果相邻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或者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依然不能构成物权上侵权行为,也就不能因相邻关系的存在让相邻关系人承担责任。

(4)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就要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错误的判断。但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要提供便利,这是一个符合情理法理的正确认识。

(5)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遵守公平原则,互助兼顾相邻权利人的利益,防止损人利已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时的法律适用

共用水管的维修,除了人为破坏的情况由破坏人承担修理责任外,在开发商保修期满后,应当有专项维修资金来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该《办法》没有明列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是共用设施,那么,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是否属于共用设施呢?一是从法条看新办法不但用了“一般包括”的文字,同时明确“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均属于共用设施,可见该办法没有采用列举穷尽的方法,不存在除此之外,不得认定的情况。二是上下贯通的排水管、进水管虽然经过业主房内,但权利属于该楼一侧单元的共有人,性质属于共用设施。如果否认其具有共用的性质,那么就要承认业主对其拥有物权,物权的特征是对世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中就明确对上下贯通的排水管、进水管不允许随意修理拆卸,可见,业主是不能对其行使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三是说上述管道是共用设施,还可以从户外的落水管得到印证,户外的落水管同样未列入新办法之中,但它作为共用设施无人置疑,否则,户外的落水管一旦毁损将无人修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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