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规划性质与现状不一致,集体工业用地出控规图是要征用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30 00:13:59

工业用地规划性质与现状不一致,集体工业用地出控规图是要征用吗(1)

企业在征收过程当中能不能选择产权调换?能不能选择土地置换?咱们首先来看一个案例,2015年武汉市某区主管部门做出了20151号征收决定,决定对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进行征收,实施的部门是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内。本案的原告是某铁路配件厂,该企业的厂房在征收范围内,房屋主要是用于工业生产,土地的性质也是工业用地。

评估机构作出了一些评估报告,报告作出之后进行了送达。后来因为补偿的原因,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区主管部门作出了补偿决定,给予该配件厂的补偿是提供一套住宅作为产权调换。配件厂之后被强制拆除。配件厂企业主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评估机构在送达评估报告的时候,也就是征收人、征收部门送达评估报告时是有瑕疵的,所以认为程序违法,所以判决撤销了该补偿决定。撤销了补偿决定后,区主管部门提起了上诉。

湖北省高院二审判决认为,补偿决定确实违法,但是,二审又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同时认为补偿决定虽然形式上设定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两种模式。实质而言,该配件厂是以生产为目的的,行政机关给其提供的是住宅,十套住宅用房,显然不能满足工厂的需要。对于配件厂通过产权调换获得厂房,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见严重不符,实际上是限制了配件厂的选择权,所以认定是违法的。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处于生产经营的、经营效益比较好的企业遇到征收时,往往有继续生产的意愿。对于这种企业如何补偿?是单纯的货币补偿还是说进行产权调换加货币补偿?哪种更合适呢?这是本案所讨论的重点。

该案也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的典型案例。什么是典型案例?就是以后有了类似的案件,一定要按这种方式来判决。那么,企业能不能申请产权调换呢?咱们来看最高院是怎么认定的。

为实现生产的意愿,被征收企业多倾向于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希望能够直接用于建造厂房和场地,用于继续生产。在征收补偿工作中,征收实施主体应当考虑企业的意愿,在不背离法律补偿框架、不背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要作出满足企业需要的补偿方式。同时要兼顾企业的经营财产权益,使企业的市场经济活力得以维系。

其实这类的案件还是很多的,有的地方主管部门在征收企业的过程当中,往往就是只有货币补偿这一条。法律上对于企业征收是必须货币补偿,还是说应当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由企业来进行选择?咱们可以看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讲的可不仅仅是住宅,它是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包括企业厂房,包括商业、商场门面房,包括住宅都是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规定既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要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选择权。选择权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该案例再次说明了被征收的企业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是应当是在不违背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比如说化工企业或危化企业面临征收之后,企业还想继续在周边再划出一块地进行规划生产,但是律师通过调查发现该区域内甚至整个区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内都不允许这种企业再进行生产。这也是基于公共利益和大的政策的需要,像这种的情况就是个例外。其他的如果不违反公共利益、法律规定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应当满足企业继续生产的意愿,应当给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选择权。

各位企业主如果也面临征收,在征收的过程当中,特别想继续生产、继续经营的,相关部门如果不能保护企业这种继续经营的权利,没有给予产权调换的这种选择权的,是违法的。

如果企业主遇到了这类的纠纷,应当首先结合咱们企业的情况,把所有资料搜集好,然后向专业团队进行咨询,也可以问我们,我们会根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特别是根据咱们企业的情况制定专业的方案。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商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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