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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各地经济突飞猛进发展同时,土地的充分利用成为重大课题。然而,在一些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行政机关会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改变土地用途。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了,老百姓在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因不符合规划将成为“违法建设”。此时,如果该地块没有征收拆迁项目的,老百姓将面临巨大损失。
由此,行政机关调整控制性详细的行为具有可诉性吗?遇到这种情况,老百姓该如何依法维权来保住预期利益呢?
在这里,将结合一个咨询案例,为大家解析企业遇到土地规划调整时,依法维权的途径!
基本案情:没走征收程序,企业的建设用地变为绿地了2000年,广东省的甲企业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系国有工业用地。
2003年,甲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并建设了大面积的工业厂房,并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用途。
2021年,该甲企业的区行政机关通过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方式,将涉案地块土地性质修改为“防护绿地”。这造成甲企业的土地价值严重贬损,预期利益受到巨大损失,建筑变为“违法建设”。
2021年底,甲企业已获悉,该地块不存在任何征收拆迁项目。
遇到这种情况,甲企业能依法维权吗?该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能撤销?
律师分析: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调整控规的行政行为违法首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应符合法定程序。
一般情况下,控制性详细规划系行政机关依据其职权,根据其专业知识所作决定,是一种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不特定对象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是,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政机关要符合法定程序。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其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所针对的相对人是具体的、特定的,具有可诉性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行政许可行政,行政机关擅自改变的并侵害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属于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4号):“……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
由此,本所律师建议甲企业开展行政合法性调查,并建议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的行为并非一定合法,遇到问题咨询律师!
最后提示大家:行政机关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的行为,并不一定都是合法合理的,不合理时该行为也不一定都具有可诉性。
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往往涉及当地老百姓、企业、行政部门的重大利益,并不是简单一纸诉状就能解决,这需要专业律师在维权过程中提前调查取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老百姓的权利才能真正得到维护。
因此,遇到类似问题的,要及时与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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