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家都签字了,你也签了算了,反正胳膊拧不过大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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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中,你是否听过周边同样面临拆迁的邻居这么说?尽管内心怀疑征收的合法性,或对补偿存在异议。但是面对邻居的劝说,拆迁方采取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最后,在征收方胁迫下只能不得已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律师们经常会告诫当事人:如果对于协议内容不满意,不要擅自签字,因为签字代表着对补偿金额的认可。实际上,也并非签订的所有的补偿协议都是有效的。
案例故事
张二妹的子女长期在外地打工,家中只有她自己。2011年,镇政府找上门说村里要进行征收拆迁,她的房子在征收范围内,但是没有公告。张二妹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在外地的子女。
孩子们怀疑补偿有问题,就让她暂时不要签字。但没想到,几天之后,来了三十多个人就堵住了张二妹的家门,断了她家的水和电。
这可把张二妹吓坏了,老实巴交的张二妹哪里见过这阵仗。再加上邻居七嘴八舌的劝说:“别人都签字了,你也签了算了!胳膊哪里能拧得过大腿”。
尽管孩子们曾再三叮嘱,但迫于压力,此时的张二妹也不得不签署了补偿协议,子女们赶回来为时已晚。
张二妹和她的子女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被迫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呢?
案例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协议自愿的原则,可以主张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从维护法律关系稳定性和保障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安置补偿的角度处罚,“胁迫签字”的行为不仅不合理,而且违法。
当然,对于什么是“胁迫”,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界定:
1、主观上: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相对人造成恐惧而故意威胁,希望通过胁迫行为要求被胁迫人表达出某种意思。
2、客观上: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以直接损害被胁迫人的利益做威胁,如断水断电,非法拘禁,关押等,或以被胁迫人的亲属为要挟,让被胁迫人感到生命健康、荣誉、名誉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3、因果关系:被胁迫人因为胁迫行为签订了合同,即合同的签订与胁迫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像张二妹这种被胁迫签订了协议的情形,是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这份拆迁补偿协议的,但在因胁迫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协议时,一定要尽可能地保留证据。
协议无效的几种情形除了张二妹这种情况协议是可撤销的外,在拆迁中,还存在几种情形,在这几种情形下,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确认无效或者要求撤销。
1、签订拆迁协议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协议无效。
比如在拆迁中,经常遇到的村委会作为征收主体进行征收,村委会这种不具备职权的主体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则此时的行政协议很可能是无效的。
2、行政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签署协议可撤销。
3、行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被征收人也可以依法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