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攀登与悬空作业
5.1 攀登作业
5.1.1 施工现场的登高与攀登设施必须编入施工组织中,这在许多文件中均有规定。
5.1.2 规定梯面上作业和上下时的总重量以1.1kN计算,是将人与衣着的重量750N, 酌量乘以动荷载结合安全系数1.5而定。对于超过荷载的特殊作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设计。
5.1.3 禁止两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系参照国家标准《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第8.2条与《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 7059第7.2条而订。
根据相关的脚手架规范的规定,脚手架应专门设置供人上下的斜道,因此规定脚手架上禁止使用梯子登高作业。
5.1.4~5.1.8 各种梯子的构造及有关要求均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故本规范从略。梯子的形式甚多,除本节列举的三类外,尚有伸缩梯,支架梯、手推梯及竹梯等多种,均应按有关标准检查和验算。
关于梯子使用的安全规定,本条列出几项重点措施,以求重视。梯子的梯脚不得垫高,系防止受荷后下沉或不稳定,斜度不应过大,系防止作业时滑倒;固定式直梯高度超过3m时应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系参照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规定而定。
5.1.9 对钢柱的接柱作业,取消了使用梯子,主要是考虑梯子的作用是上下,不应用作施工操作。
5.1.10 设置扶梯等防护设施,是为了减少安装屋架时的悬空作业。
5.1.11 规定深基坑施工时人员的上下通道,防止施工人员从非规定通道上下,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中也有明确规定。
5.2 悬空作业
5.2.1 由于悬空作业的条件并不相同,这条仅作原则上的规定,具体可由施工单位自行决定,用以保证施工安全。
5.2.2 第一款规定将结构构件尽量在地面安装,并装设进行高空作业的安全设施,是为了尽量避免或减少在悬空状态下的作业;
第二款的规定是为了施工的安全和方便,并且制作构件时一并制作高处作业安全设施亦较容易处理;
第三、第四款是常见的关于悬空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款的规定是鼓励使用和推广标准化、定型化产品的安全防护设施。
5.2.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安装中的管道,特别是横向管道,并不具有承受操作人员重量的能力,操作时严禁在其上面站立和行走。
5.2.4 第一款禁止在连接件、支撑件和模板上攀登,是防止因受力过大产生变形、折断等情况造成坠落危险。
第二款、第三款系参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的相关规定执行。
5.2.5~5.2.6 系参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有关规定而制订。
5.2.7 第一款,防护栏杆高度与屋面坡度关系,原定坡度以25º为界,现换算成比例改为1:2.2;
第二款,屋面施工时,既处于悬空作业状态,又往往处于临边作业状态,稍不注意就容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本条对在屋面施工中较易发生事故之处作出规定,以谋重视。
5.2.8 《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规定,座板式单人吊具适用于对建筑物清洗、粉饰、养护,并规定不适用于高处安装和吊运作业。在修订过程中,各地对高处作业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意见不一,经多方征求意见作此规定。自制吊篮的质量具有不确定性,存在安全隐患,故高处作业中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