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对象如何确定?
相较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侧重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更侧重于被征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实践中,从征迁工作启动到安置房建成分配,需要经历一段时间,在此时间段内集体经济组织内人口因出生、死亡、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等原因,数量处在不断变化中。
因此,确定一个时间节点来界定需安置对象及数量就显得尤为重要。无论如何确定,总有一部分人认为因此而利益受损,如将拆迁公告发布之时作为安置对象确定时点,拆迁公告发布后至安置房建成分配之前出生的人员就不能获得安置;如将安置房建成分配之时作为安置对象确定时点,则房屋拆迁至安置房建成分配前去世人员的家属可能会觉得利益受损。
所以,只要该时点的确定对全体征迁项目内集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符合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就无明显不当。接下来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带大家看一份最高院的裁定书,看看最高院是怎么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6230号
(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不服开发区管委会和驻马店市政府对其作出的被诉答复和被诉复议决定,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应当围绕被诉答复中对申请人不予安置的意见以及被诉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前述意见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原审法院查明,驻政〔2010〕70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驻政〔2010〕70号文)中规定“安置工作与拆迁工作同步进行”。2010年10月,因冷水河改进工程,驻马店市驿城区汪刘庄村被整体拆迁。针对申请人家庭的房屋丈量、签订征地拆迁补偿表、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被征迁房屋交付拆除等事宜在当时即已完成。本案申请人李某于2012年8月14日出生,其于2018年9月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安置补偿40平方米住房的申请,开发区管委会于同年11月7日作出被诉答复,决定不予安置补偿。因此,李某是否属于应当获得拆迁安置的人员是本案争议所在。驻开政文〔2013〕90号文中四……(六)载明“享受拆迁安置优惠政策家庭人口的认定……7.对合法分配人口进行认定时,享受居住安置住房的时间界限以房屋拆迁最后截止日期为准”。本案中,相关拆迁发生在2010年10月前后,因此开发区管委会以申请人作为征迁后新增人口不能给予40平方米住房安置的意见并无不当。被诉复议决定予以维持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一并审查的驻开政文〔2013〕90号文系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申请人未证明其违反上位法或与征迁实践存在明显冲突,因此,申请人关于该文件不具有合法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上述裁定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已经公布,想要了解全部案情的各位朋友可以自行在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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