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记者 宋向乐)自己购买的杨树就可以随意采伐吗?答案是否定的。
12月21日,大河网记者从息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林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获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0年5月,被告人林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岳某、钱某将其购买的位于息县路口乡某村林地范围内的杨树砍伐殆尽。经林业技术工程师对现场被伐树木进行检尺蓄积计算,共计砍伐杨树40棵,总蓄积为15.6699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现场,被告人林某自愿签订复植补种承诺书,并与复植补种基地管理人签订了《复植补种监管协议》,缴纳3000元复植补种保证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主动缴纳复植补种保证金,并积极缴纳罚金,有明显悔罪表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据统计,2018年息县法院共审结滥伐林木、盗伐林木类犯罪案件21件26人,2019年审结19件24人,2020年审结7件7人。
“砍伐自己种的树木如果在两株以上,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相应的砍伐证后,才能砍伐,否则被视为违法。”办案法官介绍,此类案件呈现出逐年减少的态势,这既与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有关,也得益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施行,同时也离不开一代代法院人鼎力护“绿”,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