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虽然单位始终未给就业者缴纳社保,或欠缴少缴社保,但很多就业者往往在离开单位后,大都自认倒霉,没有对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事后追缴;也有一些就业者虽然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单位或投诉社保机构要求单位补缴之前应缴的各项社保,但很多会被告知超过2年的投诉期而被迫无奈放弃追诉。
以上这些都会导致自己本应该享受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受到无辜的伤害和相关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失。
实际上,我们的就业者,虽然离开单位多年,但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缴单位之前未缴、欠缴、少缴的社保,不会受2年投诉期的制约。
为什么这么说呢?
用人单位无论是未缴,还是欠缴和少缴社会保险费,都属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具体表现,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界定,应该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范畴。因此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当是《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而这三个涉及社保征收和稽核的法律法规,均没有对追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任何追诉期。
同时,从《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二款“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规定来看,个人有监督、投诉本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的权力,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追缴单位欠缴社保费的职责和义务,而这些同样都并未对追缴社会保险费作出时效限制。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说,只要单位存在未缴、欠缴、少缴的违法行为,单位员工任何时候都是可以进行投诉,不存在什么时效问题。
之所以出现2年的投诉期,只是因为有的社保机构混淆了概念,导致引用法律依据的偏差而产生的。
他们将职工的追缴社保费诉求理解为属于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投诉,而对该类违法行为的查处是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适用的法律应当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根据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从这个条例来说,确实存在2年投诉期。
但问题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性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是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而追缴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
综上所述,员工离开单位若干年后,完全可以通过投诉来追缴原单位未缴、欠缴、少缴的社会保险费。具体可以先向社保征缴机构投诉,如果不成的,再向法院进行起诉。
最后提醒一下就业者,无论到哪个单位工作,都应当注意留存和收集相关工作、薪酬、社保等方面的证据,以防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