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69条,大气污染防治法98条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30 22:10:37

来源: 原创稿

人民网重庆1月13日电 (胡虹)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通报8起涉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这8起案例涉及施工扬尘污染、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机动车尾气检验不合格、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问题。

案例一

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涉嫌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措施治案

2021年12月1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内环快速路西北半环拓宽改造工程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扬尘明显。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二

阿汶汽车零部件(重庆)有限公司

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1年12月1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阿汶汽车零部件(重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UV光解灯无法正常开启,硫化废气处理设施部分UV光解灯损坏、部分活性炭分解呈粉状失去处理功效,废气处理设施不能正常使用。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案例三

彭水县顺达车辆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1年12月1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彭水县顺达车辆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某柴油车进行加载减速法检验时,在车辆排放检验过程中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判定为不合格,出具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案例四

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

涉嫌非道机具尾气超标排放案

2021年10月13日,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南省腾源检测有限公司对重庆文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科技1、2号楼新建及运动场改建工程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施工现场液压挖掘机尾气排放限值超过禁止高排区域标准,检验结果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案例五

重庆爱灯宝农业专业合作社

涉嫌未配套油烟净化器案

2021年12月21日,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爱灯宝农业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从事烤羊和羊肉汤锅的餐饮服务,烤羊产生的油烟未配套油烟净化器,油烟散排入环境;炒菜时产生的油烟仅有油烟收集罩和烟道,未配套油烟净化器,油烟直排环境。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使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六

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涉嫌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措施治案

2021年12月24日,九龙坡区黄桷坪街道执法人员对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轨道十八号线土建三标工程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在使用炮机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控尘措施。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七

南岸区艳波建材经营部

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1年12月17日,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巡查发现,南岸区艳波建材经营部位于南岸区南山街道仁安?南山院子销中心东侧的经营场所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砂石物料,未采取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八

先某露天焚烧塑料橡胶等物质案

2021年12月19日,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巡查时发现,南泉街道红旗村村民先某露天焚烧塑料、橡胶等物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对先某处以500元罚款。同时对先某批评教育,宣传讲解露天焚烧塑料、橡胶等物质对环境空气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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