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住院报销,特困户住院能报销多少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31 06:32:18

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住院报销,特困户住院能报销多少(1)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主要包括门诊统筹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生育医疗待遇等。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费用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一)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1、定点签约。参保人员可在全县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中任选一家签约就医,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不限制医疗机构级别、数量。

2、目录范围。门诊统筹实行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执行与住院和门诊慢性大病相同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库。

3、报销比例。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按缴费档次及支付比例报销。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 180元,自愿参与家庭医生签约的居民支付限额为2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 450元,自愿参与家庭医生签约的居民支付限额为500元。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1、门诊慢性病病种。

经确认患有以下36种慢性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甲类病种15种。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结核病(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儿童脑瘫、儿童智障、儿童孤独症、儿童听力障碍、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视力残疾、儿童语言障碍、儿童肢体运动障碍、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等。

乙类病种21种。高血压病Ⅲ期、糖尿病、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关节炎、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慢性病毒性肝炎及肝硬化、脑出血后遗症、脑梗塞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一般精神病、严重精神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癫痫、苯丙酮尿症、中风后遗症。

2、报销比例

甲类病种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 800元以上部分,根据缴费档次,按定点医院级别相对应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补助限额为300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补助限额为 40000元。尿毒症肾透析门诊慢性病无起付标准。

乙类病种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相应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缴费档次,按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支付,统筹基金实际补助限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高血压病Ⅲ期2000元),患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最高实际补助限额4000元,同时患甲乙类病种的,按甲类执行。

3、申请办理流程。

门诊慢性大病申请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科)受理。在本人住院医院申报的,提供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由经治科室填写《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申请表》。在非本人住院医院申报的,提供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近期定点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血友病、晚期恶性肿瘤、精神病患者也可提供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诊断证明等材料),由经治科室填写《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申请表》。甲类病种随时办理,医疗待遇当月享受;乙类病种由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审核鉴定,办结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在医保结算系统设定确认,医疗待遇自审核通过后享受。

贫困人口门诊慢性大病定点已向基层延伸,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纳入贫困人口门诊慢性大病定点范围,并开辟“绿色通道”随时受理申请鉴定。凡是贫困人口申办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的,本人提供门诊病例或诊断证明、身份证到我县就近的定点医院办理即可。

4、严重精神病

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所致精神障碍等6种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参保患者,发生的合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提高到70%,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提高到75%,年度统筹基金支出限额10000元。

5、残疾儿童。

将0-17周岁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纳入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甲类疾病管理,起付线为800元,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支付限额为40000元。

6、高血压和糖尿病即简称“两病”

二级及其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对高血压糖尿病“两病”参保患者在医疗机构发生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5%。一个医疗年度内患有高血压或糖尿病一个病种的,支付限额为300元;患有高血压或糖尿病两个病种以及使用胰岛素治疗的,支付限额为600元。使用诊疗项目、“两病”病种以外的药品发生的费用,不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专项补助范围。

(三)住院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参保居民,在定点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每次起付标准分别为 200元、600元、10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每次起付标准分别为 200元、400元、800元。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重性)、结核病、血友病 8个病种,一个医疗年度内在本市内定点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仅执行最高级别医院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2、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定点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5%、70%、55%;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 85%、75%、65%。

3、转诊转院医疗待遇。市内转诊转院的,仅执行最高级别医院一次起付标准费用。转诊转院或急诊住院,在省内市外医院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 10%;在省外医院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 15%,其余部分执行我市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和医疗待遇标准。

(四)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分娩时符合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实行限额结算。限额标准为: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在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分娩限额为 8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在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分娩限额为 1300元。在泰安市外异地分娩的,享受市内定点生育医疗待遇。

(五)意外伤害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因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按照普通疾病住院结算政策予以支付,在异地联网医院就医的,联网结算。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照大病保险制度执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其门诊、急诊费用,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 1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给予70%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实际 补助10000元。

(六) 大病保险医疗待遇

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偿: 1万元以上(含)、1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60%补偿; 10 万元以上(含)、2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65%补偿; 20 万元以上(含)、3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70%补偿;30 万(含)以上的部分给予 7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自2022年度起,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4万元,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 1.4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政策规定补偿。

二、医疗救助政策。

(一)医疗救助的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城乡困难居民,包括重点救助对象(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特殊疾病患者或病种、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医疗救助的形式

原则上以住院救助为主,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大额)保险报销和医疗机构减免后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三)医疗救助的标准

1、住院救助。①城乡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家庭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0元。②特困供养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30000元。③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对3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家庭年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

2、门诊慢性病救助。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重点救助对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定的门诊慢性病范围,给予门诊救助。一个医疗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门诊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救助,每人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出30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照不同的比例给予不同标准的救助。家庭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0元。

4、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贫困人口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出,经过“五重保障”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0元。

(四)未纳入即时结算的重点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流程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等证明材料。乡镇审核合格的报县医疗保障局应当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医疗救助。

居民医疗保险咨询电话:2839767、 2820816

医疗救助咨询电话: 283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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