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军路团队
最近,全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上而下开始广为宣传和部署优待证制发申领相关工作,而此时除了大家共同关注的时限问题,还有部分群体对发放对象有疑惑。
譬如,有的退役义务兵战友担心,自己仅仅服役两年,不知道能不能享受这个终身的优待证;还有的从原武警部队集体转隶到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的战友,也十分关注自己是否能申领到优待证。
今天,针对大家关注的问题,我们出一期:不能申请优待证的退役军人对象。
对于退役军人优待证的申领,依照相关规定,优待证申领前,没有进行信息采集的,需要采集信息、建档立卡;已进行信息采集的,还需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才能申领优待证。
从上述的申领的前提条件来说,不在退役军人信息采集范围内的对象,自然是不符合申领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对象。而已经建档立卡或符合建档立卡的退役军人,都可以领取到优待证。
在退役军人信息采集的相关通知以及部队条令规定中,有明确几类对象不用采集,不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具体来说有3类对象:
第一类对象:被开除军籍的退役军人
从部队《纪律条令》来讲,开除军籍是对士兵的最高处罚,就相当于开除出军队,不承认当兵的经历。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对开除军籍人员一律不予采集。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二百二十条规定:
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军队奖励、表彰,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
第二类对象:被除名的义务兵
除名,是比开除军籍轻一点的是处分项目,也是开除出部队,但对除名前的军队经历是承认的,但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在信息采集过程中,除名的退役士兵虽然采集,但列入“安置方式”的“按政策取消待遇”项。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
PS: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中,除名是对于义务兵的处分项目,对军官(文职干部)、军士的处分项目,是没有除名的。
第三类对象:已加入外国籍的原中国退役军人
已加入外国籍的原中国退役军人,已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虽有退伍证或转业、复员证,但其已经属于外籍华人,是不列入信息采集范围的。
于此,也无法申领退役军人优待证,不享受中国退役军人的福利优待。
上述三类对象是不享受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不会发放优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