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政机构改革中,县区基层一些原来是事业单位的机构,将改革为党政机构,如医疗保障局、信访局、国资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者金融办等机构,承担的是行政职能,由于党政机构设置数额限制,或者行政编制不足,原来设置为事业单位。这类情况比较多,而且各地将行政机关设置为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各不一样。还有一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也随职能整合到党政机关,例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规划局、应急办等。
事业单位改革为行政部门,原则上来讲,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原来承担行政职能的参公事业人员,或者事业人员,随行政职能划转到行政部门,人员也通过培训考试,登记为公务员,使用行政编制。但实际上,除部分参公人员、领导干部可能如愿过渡登记为公务员,部分参公人员和几乎全部的事业人员,都会被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保留参公或者事业身份不变。
这主要是因为基层行政编制数量本来就不足,各行政部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超编现象。再加上党政机构改革中,又不允许增加编制,也不允许存在混编现象,没有多余的行政编制调剂,用于机构改革。机构改革中造成的政策性超编或者混编问题,随机构改革完成,也要整改消化到位。各地为了一劳永逸,在改革过程中,也就只有极少部分参公或者事业人员随职能改革直接调整到行政机关,大多数人员只能保留身份待遇,调剂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