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侠剑续集一共多少部,三侠剑下部大结局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31 18:58:21

二、《三侠剑》

张杰鑫,1862年生人。

1900年前后,家道败落,流寓天津。居于河北区金家窑。并跟师王致玖学艺。

1915年,在王致玖、英致长、徐长胜等师长及同门的协助下,张杰鑫编纂演出了《三侠剑》,红极一时。

20世纪20年代,张杰鑫与许杰泉、 常杰淼并称津门“评书三杰”。收徒“四轸”,即马轸元、孔轸清、杜轸明、蒋轸龚。

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三侠剑》连载于《新天津晚报》及《新天津报》,后汇集出版单行本。

1950年,上海正气书局印行《三侠剑》37卷,计五百余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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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内蒙少儿出版社、北方文艺出版社联合出版发行、署名作者为单田芳的《三侠剑》及《续三侠剑》、《后续三侠剑》共计八册。

三侠剑续集一共多少部,三侠剑下部大结局(1)

1987年,春风文艺出版社以社编整理形式出版《三侠剑·棍扫萧金台》。

三侠剑续集一共多少部,三侠剑下部大结局(2)

1994年,天津古籍出版社出版发行署名主编为“尹明”的《三侠剑》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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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三秦出版社署名作者张杰鑫,出版发行《三侠剑》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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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吉林文史出版社,署名作者张杰鑫,出版《三侠剑》。分为《三侠剑》《续三侠剑》《后续三侠剑》三部共计8册。

三侠剑续集一共多少部,三侠剑下部大结局(5)

1999年,群众出版社出版《三侠剑》、《后续三侠剑》全四册,署名单田芳。

三侠剑续集一共多少部,三侠剑下部大结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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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十二金钱镖》作者宫白羽后人宫以仁诉单田芳案(参加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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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三侠剑》作者张鑫杰后人张玉和、张玉芳、张玉明、张文勇、张金元等共计12人诉单田芳案。

(张杰鑫有子女6人:张淑芳(女)、张弘午(学名张文忠,男)、张文孝(男)、张淑芸(女)、张文勇(男)、张淑敏(女)。张弘午于2000年8月6日死亡,其妻在此之前已死亡。双方共有子女3人:张玉和、张玉芳、张玉明。张文孝于1984年5月31日死亡,与其妻许淑珍育有子女5人:张金元、张仲茂、张金英、张国庆、张凤侠。许淑珍、张金英、张国庆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并放弃其享有的权利。张淑敏于1998年9月8日死亡,其丈夫现亦死亡。张淑敏有子女3人:钱大苹、程德军、程淑红)

诉称,张杰鑫1916年以来,就在天津书坛说讲“永清升平”和自编自演的“明清八义三侠剑”,深得听众好评,同行推举为天津市艺人工会主席。1930年应新天津报社社长刘髯公邀请,在该报副刊晚报上连载“三侠剑”,后成书出版发行,署作者张杰鑫,并在当时的内政部商标局注册。1997年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发行原著“三侠剑”,著者张杰鑫。

单田芳于1986年委托内蒙少儿出版社出版发行《三侠剑》三本,署名作者单田芳。1999年又由群众出版社出版《三侠剑》全二册,仍署名单田芳。

张玉和等12人认为单田芳、群众出版社、内蒙古少儿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张杰鑫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故起诉要求单田芳公开赔礼道歉;群众出版社、内蒙古少儿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三侠剑》一书,同时认为单田芳、群众出版社、内蒙古少儿出版社的行为还侵犯了其作为张杰鑫的后代所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另要求单田芳、群众出版社、内蒙古少儿出版社共同赔偿损失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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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田芳辩称,张玉和等12人未能向法庭提供任何与本案纠纷相关的证据,同时亦未向法庭提出任何事实、理由来说明张杰鑫所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任何侵犯。另,张杰鑫死于1927年,其作品已过保护期,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张玉和等12人的起诉。

群众出版社辩称,我社与单田芳订立有合同,属合理合法出版该书,故望法院驳回张玉和等12人的诉讼请求。

内蒙古少儿出版社辩称,我社与单田芳订有出版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有问题由单田芳自负。我社没有主观错误,且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故望法院驳回张玉和等12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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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张玉和等12人累积提供如下材料:

1、河北省安新县大王镇张六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信,证明张弘午父张杰鑫出生地归属。安新县公安局大王派出所在上述证明上注明“张杰鑫原籍系安新县大王镇张六村”。

2、注有“中華民國二十六年(注:公元1937年)四月再版”、 “本書著者新天津報小說編撰張杰鑫”的“儀俠小说《三俠劍》”的书皮一页,但未能提供出该书的内容。

3、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图书室提供标有“中華民國三十八年(注:公元1949年)二月版”、“正氣書局印行(上海山東路二O九號)”、“张杰鑫著”《三俠劍》的书皮及该书内标有“‘明清八義三俠劍’(卷一)至(卷六)”的第一页复印件。

4、北京出版社出具的证明及上海正气书局版的《三侠剑》前六卷复印件。

5、吉林文史出版社出具的证明及该社出版的张杰鑫著《三侠剑》一书。证明内容为:“我社1996年所出张杰鑫著《三侠剑》一书,使用的是首都图书馆所存上海正气书局1949年版本。”

6、康保县农业局出具的证明张弘午退休证明。

7、张六村村委会证明张文勇系张杰鑫次子,张弘午(学名张文忠)之弟。

8、内蒙古少儿出版社于1986年12月出版的单田芳著《三侠剑》(上、下册)一书,该书的内容提要中载明:“此书从旧武侠小说演变而来”,“全书约二百回,本书仅截取其中六十四回”。

9、群众出版社于1999年1月出版的单田芳著《三侠剑》(全二卷)一书,及该书后记(1088页)中载明:“听我老师李庆海说,最初的《三侠剑》故事产生于三十年代,创作者是张杰鑫老先生。”

10、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处出具的《关于单田芳本〈三侠剑〉的鉴定意见》上盖章。该意见表明内蒙古少儿出版社出版的单田芳著《三侠剑》与张杰鑫著《三侠剑》前一部分内容“大同小异,故事情节基本相同”。

11、1990年5月4日,张弘午给单田芳的信件,该信件中写明“1987年夏在天津新华书店见到内蒙古少年儿童出版社1986年12月出版1987年1月第1次印刷内蒙古自治区新华书店发行署名单田芳著《三侠剑》一书在大量出售”。

12、1990年5月15日单田芳给张弘午的回函。

13、1992年1月15日,内蒙古版权处给张弘午的回函。

14、1997年12月16日张弘午给内蒙古版权处的信件。

庭审中,张玉和等12人中除张玉和外,均表示张杰鑫死于公元1933年前(包括该年)。该事实依据于张文勇的陈述及已故张淑敏的子女对其记忆的陈述。张文勇、张淑敏作为张杰鑫的子女,对其父亲死亡时间的记忆,属直接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具有证明该事实的效力,故法院予以采信。同时由于单田芳、群众出版社和内蒙古少儿出版社对张玉和等12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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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田芳就《三侠剑》一书的出处提供如下材料:

15、1986年3月宝文堂书店出版的《彭公案》(上、中、下)一书。

该书“校点说明”“《彭公案》一书最早的刊行时间是在光绪十七年(一八九一)”“作者署名为贪梦道人”,《彭公案》“可以看作是《施公案》的姊妹篇”、成书“晚于《施公案》”。

16、2001年4月16日国家图书馆典藏借阅部出具的证明:“罗立群著《中国武侠小说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年10月沈阳出版),系我馆馆藏图书,特此证明。”及该书第360页至381页的内容复印件。

17、华夏出版社分别于1995年、1997年出版的《施公案》、《三侠五义》一书。

18、1997年3月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评书艺术论》一书,及该书第44页中载明“北京评书艺人张杰鑫以《清英烈传》为蓝本,编演了《三侠剑》”; 该书第279页中载明“王致文从其舅父处得来从宫中字纸箱中拾得的类似《三侠剑》的文字提纲,与弟子张杰鑫一起,编演了《三侠剑》”、“书中的主要人物都是《彭公案》中主要人物的长辈,部分人物和故事情节与《清英烈传》相似”、“以上是《三侠剑》成书以前的故事”;该书第280页中载明“二十年代中期,《新天津报》、《新天津晚报》曾连载张杰鑫口述的《三侠剑》,并刊行单行本。1927年张逝世后,由蒋轸庭、董枢权、陈逸如等继续编述,仍以张杰鑫名义发表”;该书第277页、280页、281页中载明的“《明清八义》”“《彭公案》”“《施公案》”中的人物。

张玉和等12人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材料18中279页的内容及有关张杰鑫去世的时间提出异议,并指出上述材料中的人物、情节等与张杰鑫所创作的《三侠剑》无关。

法院认定材料18中的记载属间接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且张杰鑫的女儿张淑敏生于1929年,故本院对此书籍中提出张杰鑫于1927年死亡的说法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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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少儿出版社提供支付单田芳稿费信汇凭证。

群众出版社提供与单田芳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其中《英雄走国记》约40万字,单田芳于1998年2月18日来函:“编目中的‘英雄走国记’换为‘三侠剑’”,“每种书的书名及署名方式以我交付的每种作品上所写的为准”。并提供单田芳交付的该书的书名及署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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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审理中,单田芳方面答辩称,张弘午仅出示1937年版《三侠剑》的封面为证据,而无法证实1937年版和单田芳版是否一样。而张弘午提出的1996年版虽然作者署名为张杰鑫,但是该书已经明确说明是根据一些残本对1937年的《三侠剑》的补正,因此并不能认为作者就是张杰鑫,而且1996年版也是在单田芳版出版后10年才出版的,所以单田芳表示自己并未侵权。

单田芳方面同时提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张杰鑫对其1937年版本的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已经超过法定保护时限。单还认为,两个版本“故事情节梗概”的相似也不能视为侵权,单田芳坚持认为自己的《三侠剑》为自己多年劳动而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且单田芳、群众出版社和内蒙古少儿出版社方面提出,张杰鑫的所有继承人在1998年5月前均已知晓或应当知晓《三侠剑》一书的出版侵权事实,故本案于2000年8月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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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认定,张玉和等12人据以主张权利的作品——上海正气书局公元1949年出版的《三侠剑》署名为张杰鑫,且在群众出版社出版的《三侠剑》后记中亦认可最初的《三侠剑》故事创作者是张杰鑫,故可以认定张杰鑫享有该书著作权。同时,由于著作权法对《三侠剑》一书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截止到1983年(1933年前后张杰鑫去世)。由于群众出版社和内蒙古少儿出版社出版涉案图书时,张杰鑫所著《三侠剑》一书已进入公有领域,故对于张玉和等12人就著作财产权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张杰鑫对该书仍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其继承人有权予以保护。虽然单田芳提出《三侠剑》中的主要人物均源自在此之前的几部小说,该书属民间文学作品,任何人均有权整理,故其并未侵权。但法院认为最终认定单田芳的《三侠剑》与张杰鑫著《三侠剑》1-6卷内容雷同。由于单田芳在其《三侠剑》中未以适当的方式表明张杰鑫的作者身份,且对张杰鑫著《三侠剑》的内容进行了改动,故其在内蒙古少儿出版社和群众出版社出版的《三侠剑》上仅署名“单田芳著”的行为,显属不当,侵犯了张杰鑫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修改权。

对于张玉和等12人据此要求单田芳就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责任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张玉和等12人提出单田芳侵犯了张杰鑫作品完整性,因其未就此举证,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同时由于群众出版社和内蒙古少儿出版社对于涉案图书的署名未尽到出版者的审查义务,故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在更正署名方式以前,不得再出版发行涉案图书。

由于单田芳、群众出版社和内蒙古少儿出版社未举证证明张杰鑫的所有继承人在1998年5月前均已知晓或应当知晓侵权事实,故对其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定单田芳、群众出版社和内蒙古少年儿童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侵犯张杰鑫署名权和修改权的行为向张玉和等12人交付书面致歉声明,驳回张玉和等12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10元,由张玉和等12人负担7510元;由单田芳、群众出版社和内蒙古少年儿童出版社负担1000元。

(本文部分内容节选自《张玉和等诉单田芳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3)朝民初字第24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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