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发生工伤找谁解决,农民工工伤怎么维权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31 19:17:04

虽然我们国家对于建筑项目的分包严格的要求,但是个人包工头带着农民工在工地上施工,还是我国建筑行业中常见的一种现象。

上海这边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农民工按照项目参保工伤保险。

但是包工头不给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那么农民工如果发生工伤,和我们一般普通职工发生工伤在处理和赔偿上有什么区别呢?

一、处理的流程的不同

一般性农民工和包工头或者施工单位不会签署任何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如果是普通职工,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必须要去劳动仲裁,与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

但是如果是农民工的话,如果去劳动仲裁确认与施工单位的劳动关系,这种案件肯定败诉。因为农民工与施工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应当先去劳动监察大队今天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进行调查,之后去人社局申报工伤。告知人社局工地的位置以及施工单位,由人社局来调查情况,判断是否认定工伤。

二、赔偿金额的不同

一般性企业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单位的参保基数进行支付,并且会有保底金额。

农民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般性按照农民工前12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在这项目上,农民工工作未满一年,可以按照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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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0〕26号

 (二)未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其所在施工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工伤人员所在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所在施工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 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 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公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 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 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 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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