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至明年1月5日
实验区开展
第六批公租房申请受理工作
需要申请公租房的小伙伴
快看过来!
记者从实验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获悉,实验区开展第六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有需要的市民从即日起至明年1月5日可至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平潭综合实验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村(居)委会。
申请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区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及低保的住房困难家庭
具有本区城乡户籍(不含购房入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2644元/年,家庭资产(财产)总额低于461181元,且现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平方米(含),属于无房户或无法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应持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院校毕业证,在本区与用工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等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3年以上,持有人事部门报到证或在本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家庭成员在本区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2644元/年,家庭资产(财产)总额低于461181元。
(三)外来务工人员
在本区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本区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3年以上,家庭成员在本区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2644元/年,家庭资产(财产)总额低于461181元。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属于在本区行政区范围内的国家、福建省、福州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家庭成员在本地无自有私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启动配租的安置小区
岚璟苑(原岚城安置)小区
央城家苑(原竹园安置)小区
流金华府(原流水安置)小区
山海佳苑(原金井安置)小区
紫玉佳园(原澳前安置)小区
潭中佳苑(原中原安置)小区
申请人为单身或仅一对夫妻的,配租一房型;其他情况的,配租两房型。
申请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平潭综合实验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二)携带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调解书等)供复核,并提交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住房情况证明,由户籍所在村居出具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区有无自建房、安置房的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实际居住地村居)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五)非本区城乡户籍家庭提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区的《居住证》或《暂住证》、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与本区工作单位签订的含申请时点的劳动(聘用)合同、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公务员录用证明;
(七)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1.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2.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3.见义勇为、劳模家庭须提供省部级见义勇为表彰、劳动模范证明;
4.现役军人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资产证明,家庭资产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自有房产(包含店面、车位、写字楼、产房等非住宅)、车辆、投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份金额证明)等资产。
申请注意事项
(一)申请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其中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可推举一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作为家庭申请人。
(二)申请对象需根据实际需求登记意向小区,后期将在意向小区内进行轮候配租安排;选择服从调剂的申请对象,在意向小区无房源情况,可在有房源小区内进行统筹、轮候,选择不服从调剂的申请对象,只能在意向小区轮候。
(三)公租房配置对象顺序依次是本区居民的低保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等优先保障对象)、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在同等的条件下,实行轮候号从小号到大号顺序轮候选房的原则。
(五)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租房,并允许申请户根据实际情况自愿下调租赁户型。
(六)关于申请户享受租赁面积租金优惠政策,一人户在45㎡以内租金按照核定标准收取,超过45㎡的按有关规定收取租金;二人户在55㎡以内租金按照核定标准收取,超过55㎡的按有关规定收取租金;三人户(及以上)在65㎡以内租金按照核定标准收取,超过65㎡的按有关规定收取租金。
(七)户籍不在我区的申请家庭人口以家庭成员在平潭实际居住、生活和工作的原则计算。(各申请家庭报送的共同申请人员须同时作为申请对象入住,如经核查发现未实际入住的,将以虚报行为进行处理。)
(八)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全资或合资工商注册公司(含认缴制)、个体户的注册资金超过当年的准入标准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工商信息需如实填报,申请时未如实申报,经后续查出的,一律按照瞒报行为处理,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九)拥有汽车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车辆总价不超过20万,且车辆价格计入其家庭总资产,家庭总资产符合当年准入标准的,即可申请,反之,则不可申请。(申请时未如实申报,经后续查出的,一律按照瞒报行为处理,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公租房:
1.具有本区城乡户籍,虽在我区无房产,但在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有房产的,其房产建筑面积不计入住房面积,但房产价值计入其家庭总资产;(申请时未如实申报,经后续查出的,一律按照瞒报行为处理,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2.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该家庭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因重大疾病、重大债务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而转让的除外,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或正享受拆迁安置过渡费的;
4.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十一)申请人需对所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时候被查出有弄虚作假、瞒报、故意隐瞒的情形,将被取消申请家庭的承租资格,依照相关规定处罚并收回所承租房屋,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并且全体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不能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咨询方式
有关申请事宜可至户籍所在地片区管理局、村居或区城乡交建中心住房与安全保障科咨询,*
金井片区管理局:0591-23156153;
海坛片区管理局:0591-62881032;
君山片区管理局:0591-88710316;
苏平片区管理局:0591-62536550;
区城乡交建中心住房与安全保障科:0591-23158580。
来源:平潭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