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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对农村土地的调整,以及新一轮土地确权工作的进行。这其中对于农村宅基地提出明确严格的要求,致使广大农民朋友对于农村宅基地问题空前关心。实行一户一宅基地新规,对于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不做调整,并且登记造册备案,对于新申请或原有宅基地扩建做出明确规定。
全国各地区宅基地面积由省、市、区根据国家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范围内做出因地制宜的规定,并且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小编整理了西北五省农村地区宅基地根据占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对面积大小的规定:
陕西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一户一宅,首先在城市周边郊区的农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133平方米;其次川地和塬地的农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200平方米;最后在山地、丘陵地区的农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267平方米。
甘肃省农田区:
1.所在村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2.一亩以上两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67平方米;
3.两亩以上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330平方米;
牧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330平方米。
青海省农田区:
1.城市郊区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2.在农村地区的水地做宅基地的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牧区:
牧区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序号人均耕地宅基地面积10~0.6亩
200平方米内20.6~1亩300平方米内31~1.5亩400平方米内41.5~2亩
500平方米内52~5亩600平方米内65亩以上800平方米内
注:用未利用土地做宅基地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1倍。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农村水浇土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70平方米;
- 农村平川旱作耕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 农村山坡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540平方米;
- 农、林、牧、渔场职工住宿用地,按照所用土地性质的宅基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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