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地讲,目前办理继承手续很麻烦。有些家庭有人过世,亲属即便打算办理继承手续,也会因各种麻烦而却步。
那么,家中一旦有人过世,要不要抓紧办理继承手续?有些哪些办理的方式?有省事省钱的“捷径”么?
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中,其实比较隐晦地表达了办理继承手续的两大类途径:
【办理继承手续的必要性】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要强调一个观点:发生继承,并不强制必须办理继承手续。例如,父母只有一个独生子女,过世后留下一套房子。子女不去办理继承手续,这个房子并不会拿去充公,子女依然可以使用(居住)。
但是,如果不办理继承手续,会有哪些不利结果?
在这里我们用两类最常见的家庭财产:房子,存款举例,看看办理与不办理继承手续的结果。
1.房子。
假设父母有套房子,登记的是母亲个人名字。父母有一个独生子,一家人关系非常亲近。父亲因病过世,未留遗嘱,过世时父亲的父母均不健在。家人没有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这时候,母亲住着,没问题;待到母亲百年之后,儿子继续住着,也不存在问题,没人争、没人抢。但是:如果儿子琢磨着想把父母的房子处置掉。这时候问题来了——处置不了。
因为房子写的还是母亲的名字,处置房子必须要由房子的产权人出面。这套房子的产权人是父母,都已经不在,谁来卖?这时候儿子说了,我是唯一继承人,当然有权利处置。但问题是谁知道儿子是不是唯一继承人、有没有合法继承权?况且我国不动产采取登记制度,房子又不是儿子名字。所以,就要证明儿子是此房的全部产权人。而这个证明的过程,就要办理继承手续,最终又回到继承这条路上。
处置,包括出售、出租、抵押、甚至拆迁等多种情形。
有人说了,我也不处置,一直住着,等我走了再传给我孩子,一代代传下去,谁敢动?谁能抢?理论上没问题,只是祈求千万别发生“意外”,例如:
- 现在不处置,不意味着自己今后不会改变想法;自己不处置,不意味着自己的孩子不会处置;
- 能确保房子伫立百年安好无损么?需要修缮、面临拆迁,谁说了算?
- 能打包票房子一代代单传下去、不会有人争么?现在独生子女家庭多,国家放开二胎,未来多子女家庭越来越多,能保证孩子们都不惦记么?
- ……
更何况,万一被继承人过世时祖辈健在、被继承人有多个子女、被继承人有兄弟姐妹、被继承人属于再婚家庭……等等这些情况,都会让遗产分割产生极大变数,办理继承手续的麻烦陡增,到时候可能会面临继承人不配合、找不着、时间久远证明材料开不出来等问题,甚至导致继承手续无法办理。
2.存款。
假设父母名下均有较大数额的银行存款,父亲先过世了。孩子同意将父亲名下的存款全部转到母亲名下。母亲去银行办理父亲存款的提取和转账手续,却被银行告知:钱取不出来。因为母亲不一定是父亲存款的唯一继承人。母亲不理解:这本来就是我和老伴儿的共同存款,他不在了,我凭什么不能取出来都存到我名下?
因为存款发生了继承。当然,钱取不出来,不意味着银行把存款“眯掉”了,只不过一直挂在过世人账户名下成为“无限期的定期”、被银行无偿使用而已。
母亲如何把存款取出来?只能办理继承手续(关于过世人银行存款的提取方式,可参考之前的分享:《》)。
以上类似情况现实中很常见,同样适用于例如股票证券、支付宝微信账户等。发生继承之后,存款机构不见到继承权凭证,是不会让继承人动账户中的钱的。
所以,继承手续可不可不办理?对遗产永远不会动的、或者不念不想要的,无所谓。但估计有这种念头的继承人,少之又少。
【办理继承的途径和方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表达了两类意思:
- 一类意思是,继承分为无争议继承(协商确定)和有争议继承(协商不成)。
- 第二类意思是,在有争议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或人民调解的方式办理继承手续。
这一条并没有明确无争议情况下继承手续的办理方式。
针对这一条适当展开一下:目前我国办理继承的方式,主要有四种。
1.直接办理。
继承人直接去财产管理(登记)机构办理。目前阶段,直接办理方式主要针对两类遗产:
- 一类是不动产。继承人可以直接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继承过户手续,无须公证。我国已经取消不动产继承强制公证的规定。
- 第二类是银行小额存款。去世人在银行中不超过1万元(银行有权自行调节上限至5万元)的存款(指本金,不含利息),去世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或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可以直接去银行办理存款提取,无须办理继承手续。
直接办理方式,适用于无争议继承。
2.先公证,再继承。
这种方式适用于无争议继承。
所有继承人携带四大类材料: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中已经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遗产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拿到继承权公证书、缴纳公证费。随后,继承人携带继承权公证书再去遗产登记机构,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以上两种方式,对应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中“协商确定”的情况。
3.人民调解。
适用于有争议、但存在经过第三方调解可能的情况。
所有继承人去当地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若调解成功,委员会出具调解书。继承人拿着调解书去人民法院办理一个《民事裁定书》,随后凭借裁定书办理遗产继承过户手续。
4.诉讼。
适用于有争议、且无法通过人民调解的情况。
这种方式,只能去法院打官司,根据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书——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3、4这两种方式,对应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中“协商不成”的情况。
以上四种方式中,从省钱的角度,直接办理最省钱,公证最费钱,诉讼不定;从麻烦程度上没有太大区分,都不省事儿。
【结语】针对这一条,主要是给发生继承的家庭提个醒:
没有“自然继承”一说,不存在诸如“就我一个继承人,遗产自然全归我”的说法。只要发生继承,都将面临要不要办理继承手续的选择问题。
继承,确实麻烦,而且拖得越久,麻烦只会增加,不可能减少。虽然继承没有年限限制——不能说“多少年不办理就不能继承”——但是越往后办理难度越大,而且一旦超出诉讼保护期(三年、二十年),个人合法权益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所以,能尽早办理的,不要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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