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所的公房过户规定,公房过户最简单方法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1 10:15:58

克鲁小编查阅获悉武汉市房管局重新制订了《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规定如下:

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租赁管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管理规定如下:

一、过户

非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要求改由相关单位承租使用的行为; 民用住宅过户是指因承租人死亡、户口已迁出本市、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并向管房单位申请改由其他近亲属承租使用的行为。

(一)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的条件

1、非住宅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的条件

申请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申请过户的,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或国资委等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申请过户。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条件

(1)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户口已迁出本市,可申请办理过户。

(2)新的承租人原则上必须是原承租人的近亲属,拥有武汉市户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

(3)新的承租人,可选择通过公证或诉讼等司法途径确定,也可选择通过近亲属达成书面协议的方式确定。

(4)协议确定中,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且他处无住房的近亲属优先,先后顺序依次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次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原承租人的近亲属无法就承租人过户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推举一名承租人代表。承租人代表在与其他符合条件的近亲属签订“承租人代表协议书”后,临时履行直管公房的看管义务、负责缴纳租金等事项。承租人代表在处置房屋使用权,包括有偿转让使用权、申请房改、征收补偿等,必须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协议人的意见。

(5)新的承租人系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监护人代为临时履行直管公房的看管义务、负责缴纳租金等事项,并签订监护人承租保证书。待被监护人成年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办理承租人过户手续。

(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过户:

1、无合法公房租约的;

2、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3、拖欠租金的;

4、其他依法规定不能过户的。

二、分户

非住宅分户是指承租人因机构变动,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需要对原承租的房屋分开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分户是指享有共同合法承租权的家庭成员,要求分开承租居住房屋的行为。

(一)承租人申请办理分户的条件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申请分户时,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等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有关文件,经出租人现场查勘确认要求分户的房屋结构可以自然隔开,并具有可供两个及两个以上承租人分开安全合理使用的条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分户,须经出租人现场查勘确认房屋分割使用时,不造成生活起居困难,不相互干扰,分户后不造成新的住房困难户。

(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分户:

1、无合法公房租约的;

2、征收主管部门公告将要征收的;

3、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予修复或赔偿的;

4、拖欠租金的;

5、房屋户型为单元式厅、室的;

6、分户后每户保底面积不足四十平方米的;

7、旧式住宅中共同部位拥挤的。

三、更名

非住宅更名是指承租人因机构拆并,经营范围调整或转向、企业改制等原因需要更改承租单位名称并继续租用房屋的行为;民用住宅更名是指承租人因姓名更改并继续租用房屋的行为。

(一)非住宅用房承租人申请更名,须具备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等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更名的有关文件和证件。

(二)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更名,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更改姓名后的户口及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过户、分户、更名的工作程序

(一)凡申请过户、分户、更名的,由承租人向房屋所在区房地产公司下属房管所领取、填报并提交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二)区房地产公司下属房管所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房地产公司复核。

(三)区房地产公司在收到下属房管所提交的过户、分户、更名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过户、分户、更名材料进行复核,并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将审核意见交下属房管所。

(四)申请人、新承租人到各区房地产公司下属房管所办理过户和更名手续,并与房管所签订新的《公房租约》。在办理过户、更名手续时,申请人须提供公证文书、生效的法律文书、具结书或协议书等相关资料。具结书或协议书上的相关签字人员必须到房管所现场签字确认,房管所负责录制影像资料并予以保存。

五、法律责任

(一)区房地产公司及其下属房管所在办理上述过户、分户、更名工作中,要严格把关,及时受理,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时限完成相关工作。对未依规审批或无故超时限审批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申请人在办理上述过户、分户、更名申请中,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负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原《市房地局关于修改〈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的通知》(武房管〔2000〕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汉市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申请审批表

2.武汉市直管公房承租人分户申请审批表

3.武汉市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申请审批表

4.武汉市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协议书

5.武汉市直管公房承租人代表协议书

6.武汉市直管公房监护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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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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