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2020年11月,被告人王某携带一把镊子到萍乡市某菜市场,见被害人刘某衣服口袋里放有现金便尾随他来到卖菜的摊位,趁其不备拿出镊子伸入其衣服口袋准备扒窃时被旁边群众制止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手机价值为一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另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