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走17万 花了280元 “数额巨大”被判3年刑期
洗衣袋里装的17万元
■早报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文/图
世上没有后悔药,顺手牵羊代价高。凌晨3时,被告人吴某朋发现一辆小车后备厢未关,内有17万元现金装在洗衣袋里,遂起意偷走。但仅花掉赃款280元,便于当晚6时落网。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以被告人吴某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2万元。
小车后备厢未关 17万元现金被盗走
2020年10月29日凌晨3时许,在晋江市池店镇,被告人吴某朋发现,被害人陈某达停放的小型汽车的后备厢未关,里面有一个洗衣袋,装有现金17万元,吴某朋将钱偷走。同日下午6时许,吴某朋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现金169720元及洗衣袋1个,另外的280元赃款已被吴某朋花掉。案发后,吴某朋退还280元给被害人陈某达并取得谅解,警方将追回的赃款发还给被害人。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已追赃、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晋江法院以被告人吴某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法官释法 盗窃十万元以上的 属于“数额巨大”
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吴某朋见财起意,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底线,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付出惨痛代价,悔之晚矣。“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莫伸手,心存侥幸终遭殃,切莫因一时贪欲以身试法。
法官提醒,年关将至,广大群众要注意保管好贵重物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车主要尽量将车辆停放在车库或停车场等有专人看管或有监控探头覆盖的地方,并做好防盗措施,不要将包、手机等贵重物品放在车内,离开时检查车窗、后备厢、车门是否关好,以防因一时疏忽,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
来源: 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