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一个地方交养老保险满10年,今后就可以在此地领取养老金?有这种可能性,但也不完全是绝对的。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就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是我国办理退休的两大条件,而且是缺一不可的。
要顺利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除了要达到办理退休的两个条件之外,还涉及到退休地的问题。我国养老保险是按照属地化管理的方式来缴费的,即在哪里缴纳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在哪里,就在哪里办理退休。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于退休地的选择是有严格的规定的。
在实际中,由于人员的不断流动,有的人可能终身就是在一个地方缴纳养老保险,终身在一个地方缴纳养老保险的,由于养老保险关系就在参保地,只要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就可以在当地办理退休,不管这个地方是自己的户籍地还是异地,都是可以在参保地办理退休的。
但如果遇到多地参保,多地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形,对于参保地的认定就比较复杂了。参保地的认定并不是按照自己的想法来选择的,而是要符合国家对于退休地的相关政策规定。并不是只要在一个地方缴费满10年就可以在缴费满10年的地方办理退休,还有一个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问题。
从正常缴费来说,我们从20岁参加工作,到60岁办理退休,很多人的缴费年限至少可以达到40年左右,对于流动性比较大的企业职工来说,即使有一定的流动性,缴费年限也可以达到30年左右,如果按照缴费10年的来选择退休地,那么就有可能会有3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地方,但最终的选择要么是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地方,或是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地方。
比如李四是在20岁开始到广东打工,由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在广东缴费10年,到了31岁的时候从广东跳槽到浙江打工,又在浙江缴费10年,42岁到上海打工,在上海市缴费10年,53岁回到老家不再打工了。从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来看,累计缴费年限达到了30年,那么李四该在哪里办理退休呢?
按照养老保险转移暂行办法的规定,李四在广东打工10年,离开广东时是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但是没有转移,到了浙江单位又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42岁到上海打工时,其实也是符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的,但李四嫌麻烦也没有办理转移,上海的单位也为李四缴纳了养老保险10年。
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李四在上海打工时只有42岁,虽然以前在广东、浙江的养老保险没有转移到上海,但是42岁在上海建立的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由于是在50岁之前建立的,还是属于一般账户,所以可以认定为最后的养老保险关系在上海,而且在上海的缴费年限达到了10年,只有上海才符合退休地选择的条件的,只能将广东、浙江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归集到上海,在上海办理退休。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李四有三个缴费年限10年的地方,但最终还是要以自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地方办理退休。衡量一个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哪里,主要是由年龄来决定的,如果男性在超过50岁办理的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就属于临时账户,在50岁之前办理的缴费账户,就属于一般账户。
正式的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是以一般账户来确认的,在办理退休时临时账户的养老保险关系必须要转移归集到一般账户才能办理退休,如果养老保险一般账户的地方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就只能归集到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还有一种情况,虽然年龄超过50岁才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但只要是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的,也属于一般账户,那么就只能在户籍所在地的办理退休。
综上所述,在一个地方缴纳养老保险满10年的,该地是否是自己今后的退休地,这要根据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来确定,如果只是在一个地方缴费满10年,到了下一个地方缴费也满10年的,主要看自己年龄男性是否超过50周岁,女性是否超过40周岁,凡是能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就只能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满10年的地方办理退休。如果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不满10年的,就要转回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地方办理退休。